非法拘禁罪的量刑实证研究

非法拘禁罪的量刑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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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拘禁罪量刑均衡实证研究福建拓维律师事务所檀泽鸿内容提要: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年出台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各省亦纷纷制定符合本省实践需求的量刑指导文件,量刑规范化改革已成为中国司法改革的一大趋势。然而司法实践中仍无法实现精细化指导。同时,由于我国刑法典的制定尚出于发展阶段,法定刑幅度过宽也是自由裁量空间的成因之一,甚至为司法腐败埋下了诸多伏笔。总之,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裁量权,严格执行法律,准确裁量刑罚,已成为确保办案质量,实现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筹码之一。【关键词】非法拘禁罪司法实践量刑

2、均衡相关性分析本文将以阎锡裕等非法拘禁案为引,并结合北大法易网500余例非法拘禁罪案例,并通过运用社会学SPSS软件进行数据的相关性分析及统计,研究探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审判规律和相关犯罪现状。一、案情简介(一)具体案情公诉机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阎锡裕,男,1971年2月14日出生,新建县人,身份证号码:3601221971******1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司机,家住江西省新建县新祺周和平路16号。2004年7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被

3、告人邓辰强,男,1979年6月8日出生,南昌县人,身份证号码:3601221979******1X,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司机,家住新建县新祺周新墙路67号。2004年7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被告人邓凤英,女,1976年5月2日出生,江西省崇仁县人,身份证号码:3625251976******4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崇仁县巴山分局西路居委会南环路107号。2004年7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

4、南昌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辩护人:黄贵昌,江西人民律师事务所24二00四年七月六日晚,被告人邓凤英找到被告人阎锡裕,要阎帮其向被害人裴某某讨要欠款。被告人阎锡裕遂邀集陈一江(在逃),后陈一江又电话邀集被告人邓辰强。当晚九时许,四人经事先商量,来到本市南昌大学附近,由被告人邓凤英将裴某某约出见面。当裴某某到后,被告人阎锡裕、邓辰强及陈一江三人将其强行推上一辆出租车,四人将被害人带至昌北加油站附近。陈一江等人并对被害人裴某某进行殴打,威胁裴某某归还被告人邓凤英的欠款10000元人民币。被害人裴某某无奈只好与家人取得联系,并约好在本

5、市231路公交车终点站交款。后三被告人伙同陈一江又将被害人从昌北带回市区,被告人邓凤英于中途下车离开。当晚11时许,被告人阎锡裕、邓辰强伙同陈一江将裴某某带至231路公交车终点站收钱时,被告人阎锡裕、邓辰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次日上午,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阎锡裕交待提供的情况在本市叠山路口将被告人邓凤英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阎锡裕、邓辰强、邓凤英以索取债务为目的,非法拘禁他人并进行殴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凤英辩称:其属于本案的从犯,且受害

6、人对本案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同时被告人邓凤英系初犯、偶犯。恳请法院能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对其作出从宽处理。经审理查明:二00四年七月六日晚,被告人邓凤英找到被告人阎锡裕,要阎帮其向被害人裴某某讨要欠款。被告人阎锡裕遂邀集陈一江(在逃),后陈一江又电话邀集被告人邓辰强。当晚九时许,四人经事先商量,来到本市南昌大学附近,由被告人邓凤英将裴某某约出见面。当裴某某到后,被告人阎锡裕、邓辰强及陈一江三人将其强行推上一辆出租车,四人将被害人带至昌北加油站附近。陈一江等人并对被害人裴某某进行殴打,威胁裴某某归还被告人邓凤英的欠款1

7、0000元人民币。被害人裴某某无奈只好与家人取得联系,并约好在本市231路公交车终点站交款。后三被告人伙同陈一江又将被害人从昌北带回市区,被告人邓凤英于中途下车离开。当晚11时许,被告人阎锡裕、邓辰强伙同陈一江将裴某某带至231路公交车终点站收钱时,被告人阎锡裕、邓辰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次日上午,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阎锡裕交待提供的情况在本市叠山路口将被告人邓凤英抓获。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裴某某的报案笔录及陈述、南昌市公安局人体损伤检验证明、作案工具、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8、(二)本案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包括:1.因索债引发的非法拘禁如何认定?2.非法拘禁罪量刑均衡问题。二、辩护词被告人邓凤英的辩护人结合法院调查,针对本案焦点问题,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邓凤英属于本案的从犯。242004年6月份期间,邓凤英在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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