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企业初始管理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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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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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始辅导办理须知及表式(20150101)主管税务所:第十税务所企业名称:税务登记号:档案号:年度:办理类型:□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变更类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变更类型:□发票种类变更类型:□流转税种上海市青浦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青浦分局告知书尊敬的纳税人:在你领取税务登记证后,望及时处理以下事项,并在确认正式开始生产、经营前,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亲自并携带以下材料至初始辅导中心进行初始辅导。如有不便,敬请谅解!一、初始辅导管理需要完成的主要事项如下:1.自2015年1月1日起,已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前,需先完成税务登记基础信息补录。2.完成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2、身份验证;开展税务辅导,填制《初始辅导记录表》;3.完成户管注册,划分管理所、确定所属性、国民经济行业等;4.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完成一般纳税人等资格信息的认定;5.根据经营范围、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和资格认定情况,完成税种和初次发票核定;6.需要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税控收款开票系统的纳税人,完成设备申请手续的办理;7.完成房屋、土地、车辆船舶财产信息登记,录入财务报表种类、补充报表类型、网上申报、认证和其他标志认定等;完成财务会计制度、会计核算软件、银行账户的备案工作等;8.发放发票购买簿等初始辅导结果资料。二、初始辅导管理事前确认事项(请你单位逐项“√”确认)□已具备生产、经营条件;□

3、已开立银行基本账户或纳税账户及银行确认的《三方协议》两份;□已参加办税员培训,或提供办税人员相关资格证明;□已购买法人一证通(U棒)并完成网上申报认证培训;□已知悉纳税人权利和义务,依法行使权利、履行纳税义务;□其他需事先确认事项。初始辅导的时间、地点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地点:青浦区城中西路68号综合服务厅纳税人声明以上告知项目已知晓,初始辅导管理事前应确认相关事项已确认处理完毕,如发现未按规定处理,愿承担相应责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财务负责人(签字):办税员(签字):年月日一、办理条件已办理开业登记,需要正常开业经营的纳税人(不含本

4、市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从外区迁移至本区经营的单位以及从注销、非正常状态重新恢复经营的纳税人。二、办理事项(一)身份验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专职岗位查验原件,核对身份并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审核情况表》。(二)约谈辅导开展税务约谈辅导,核对实际经营地址信息,根据经营范围和实际经营项目,确定税种核定、初次购买发票种类,并采集纳税人其他经营信息,填制《初始辅导记录表》。(三)信息采集补录税务登记基础信息,采集初始辅导管理信息,审核纳税人提供的《户管注册信息采集表》,并划分管理所、确定所属性、国民经济行业等。纳税人在实际经营地自行申请注册的,按照经营地划分企业户管。(四

5、)资格认定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审批表(增值税防伪税控企业专用)》。(五)税种发票核定根据税务辅导、资格认定情况,审核录入税种核定信息、办理初次发票核定。填写《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税种核定信息采集表》等表格。(六)申办税控设备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取得《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使用情况表》、《服务商承诺书》、《税控开票系统办理指南》;纳入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的纳税人,填写《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表》、《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七)财产登记、财务备案和标志认定

6、审核录入自有房屋、土地信息和租赁房产信息、财务报表及其附报资料,网上申报、认证标志认定、录入办税员信息、明细数据采集标志认定、签订税库银三方协议并验证等。(八)完成初始辅导打印、发放发票购买簿、出具初始辅导结果通知书,办税服务卡办理手续三、提交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本手册(2)税务登记基础信息补录相关资料:①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②各投资方的证件(企业提供税务登记证,个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合法证件)③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财务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④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件(分支机构提供);⑤单位地址证明(产权

7、证、租赁协议),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3)已聘办税员的资格证明;(4)企业财务负责人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与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复印件企业;(5)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6)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二份三方协议书以及协议账户的开户许可证;(7)申请网上申报认证的法人一证通(U棒)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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