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卫生厅卫生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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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浙卫监函[2009]字第92号关于明确浙江省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卫生局: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07〕267号)和《浙江省2009年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督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各地已积极开展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为进一步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A级单位评定(复核)的补充要求除按《浙江省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中《浙江省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评

2、分外,以下情况不予评定(复核)A级(各扣15分):1.间隙性供水的供水单位;2.当地卫生监督部门(一年四次)对水质抽检,其中出厂水有1次及以上感官性状与一般化学指标以外项目不合格,或末梢水有2次及以上感官性状与一般化学指标以外项目不合格;3.制水工艺不完整(缺少混凝沉淀、过滤、消毒之一的);4.检验室未能开展必检项目(余氯、浊度、菌落总数和总大肠菌群);5.已作为备用水厂的。二、按要求上报量化分级开展情况各单位在浙江省卫生监督信息网—“监督园地”下载《浙江省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开展情况汇总表》和《浙江省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监督量化分级一览表》电子版(详见附件),请各市于11月30日

3、前将工作总结、汇总表和一览表(含电子稿)报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联系人:朱颖辉,联系电话:0571-87838243(兼传真),地址:杭州市河坊街60号。附:表1.浙江省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开展情况汇总表;表2.浙江省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监督量化分级一览表。二○○九年九月九日抄送:各市、县(市、区)卫生监督所。附表1、浙江省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开展情况汇总表年份:填报单位(章):联系电话:项目市级政府所在地的市政水厂县级政府所在地的市政水厂县级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农村乡镇水厂自建水厂其他合计辖区总数发放许可证数*应量化分级数**已量化分级数其中:09年拟评定A级单位数已评定

4、单位数A级B级C级D级应量化分级普及率%已信息公示数信息公示率%填报人:填报时间:审核人:单位负责人:*辖区内已发证许可数请各市按2009年的卫生统计表统计并核对。**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应量化对象为辖区内已发证的集中式供水单位,但不包括日供水在1000立方米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单位。附表2、浙江省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监督量化分级一览表年份:序号供水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人(负责人)电话许可项目从业人员数供水类型水源类型消毒方式供水量(立方米/日)供水人口(万人)量化分级等级备注上报单位:上报人:审核人:上报时间:注:1.新申报A级或复核A级供水单位的在备

5、注栏中注明。2.供水类型中填写1(代表市级政府所在地的市政水厂)、2(代表县级政府所在地的市政水厂)、3(代表县级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农村乡镇水厂)、4(代表自建水厂)、5(代表其他具体类型水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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