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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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珠海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101020(颁布时间)20110101(实施时间)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文号)珠海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0年7月21日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三章 游艇管理第四章 渡口、自用船舶管理第五章 通航环境管理第六章 海上搜救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珠海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经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0年

2、7月21日通过,2010年9月29日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于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10月20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沿海海域、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搜寻救助(以下简称搜救)等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第三条 珠海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机构)依法对所辖水域实

3、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交通、港口、航道、海洋农渔和水务、安全生产监督、体育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舶所有人的船舶安全责任制。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以及其他从事水上生产经营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建立相应的水上安全责任制。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五条 船舶应当符合船舶强度、稳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术要求,在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

4、章以及港区、桥区水域的航行管理规定。任何船舶不得超载、跨航区运输货物或者旅客。第六条 海事机构可以根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划定并公布珠海水域船舶报告区,制定船舶报告区管理规定。船舶进入船舶报告区,应当立即向海事机构报告。第七条 引航员引领船舶时应当在规定的地点登离被引领的船舶,遵守通航管理规定,服从安全监督管理;遇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况需改变地点登离船舶或者改变引航计划的,应当事先向海事机构报告。第八条 船舶、设施、码头及港口相关单位应当保持通信畅通,值守规定频道,不得占用遇险呼叫频道进行通话。第九条 禁止船舶在航道、调头区、港池内和禁止锚泊区域锚泊。船舶

5、应当根据本船的种类和吨位大小、吃水状况在公布的锚地范围内锚泊。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的,应当向海事机构报告。第十条 进行供油、供电、供水、维修、海上过驳、船舶污染物接收等作业的船舶需在码头进行并靠的,并靠宽度不得超过泊位的设计靠泊宽度。一千总吨以上或者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除前款规定的作业外,不得与其他船舶并靠。第三章 游艇管理第十一条 游艇所有权人为中国公民,在珠海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可以向海事机构申请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和船舶国籍登记。游艇所有权人为企业法人,主要营业所在珠海且在法人注册资本中有中方出资的,可以向海事机构申请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和

6、船舶国籍登记。第十二条 在港澳地区办理船舶登记的游艇,可以在不注销已办理的船舶登记的条件下,向海事机构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取得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后可以在珠海水域航行、停泊,但应当遵守边防、边检等相关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持有有效的三等以上(含三等)海船或者三等以上(含三等)内河船舶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者,可以在其海船或者内河船舶适任证书适用的范围内驾驶游艇。第十四条 乘员定额十二人以上的游艇,按照客船进行安全监督管理。第四章 渡口、自用船舶管理第十五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渡口、渡船的行业管理部门,督促、指导各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渡口安全管理责

7、任制。海事机构依法对所辖水域渡船实施安全监管。第十六条 渡口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渡口经营人对渡口和渡运安全负责。渡口设置单位负责渡口的安全管理。第十七条 渡口所在地的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对渡口进行安全检查,定期组织对渡运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有关知识培训。第十八条 渡口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针对渡口紧急情况的应急预案,成立事故应急小组,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第十九条 节假日、大型群众性活动等渡运繁忙期间,渡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人员加强管理,协助渡口经营人维持渡运秩序

8、。第二十条 乡镇自用船舶,除应当遵守避碰规则和海事机构发布的航行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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