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化大桥(大道)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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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化大桥(大道)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从化大桥(大道),完善城市功能,从化区人民政府依法对江埔街联星村和城郊街向阳村、东风村地段规划红线范围(见附图)内的土地、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进行征收,于2015年7月15日发布了《从化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从府〔2015〕21号、从府〔2015〕22号、从府〔2015〕23号、从府〔2015〕24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第二条征收范围及征收安置机构(一)房屋征收范围:从化大桥(大道)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

2、、建(构)筑物、附属设施等,其中,江埔街河东段范围:东至联星村西向社,南至河东北路,西至联星村村道,北至流溪河堤;城郊街河西段范围:东至宏诚海岸,南至流溪河堤,西至岭南首府,北至地铁十四号线街口站。(二)征收主体:从化区人民政府。(三)征收部门:广州市从化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四)征收实施单位:从化区江埔街道办事处、从化区城郊街道办事处。16(五)从化区住房和建设局、从化区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及相关单位对从化大桥(大道)项目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予以协助。第三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三)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256号令)。(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六)《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广州市人民政府第71号令)。(七)《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2014〕38号)。(八)《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施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2号)。(九)《关于加强我市土地征收和管护工作的意见》(从府〔2014〕28号)(十)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第

4、二章房屋征收的补偿和安置16第四条安置户口确定条件从化大桥(大道)房屋征收红线范围内,在江埔街联星村或城郊街向阳村、东风村地段有常住户口的实际居住人员(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信息为准),符合以下条件,享受安置:(一)在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人口时间限定在从化大桥(大道)项目发布《从化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之日(下称征地公告发布日)为符合规定的截止日期,在征地公告发布日(含当日)发布后办理的分户、并户、迁入户和迁入人口不作为安置依据。(二)经公安机关登记的具有本市农业人口(或2010年5月1日起登记为居民户口家庭户的原农业户口)。(三)符合“一户”标准:1、已婚

5、夫妇与未婚子女为一户;2、已婚夫妇必须跟随其一子女为一户,有两个或以上子女的,其中有一个或以上子女未满法定婚龄的,父母与未满法定婚龄的子女为一户,其余已满法定婚龄的子女可独立分户。3、登记在册为独立户口的独居老人,在实施安置时需并入其一名子女户籍。4、已离异或丧偶后未再婚的,具体的户人口数、年龄、婚姻状况等依照我区公安户籍管理部门、民政婚姻登记部门登记为准。5、出嫁女或入赘到房屋征收范围外不迁出户口,依照我区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登记为准。616、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投亲靠友、子女读书、购买户口等的外来迁入人员(寄居户、空挂户)一律不作任何补偿、安置。7、

6、非本方案征收范围内的其他人员在征收范围内建设、购买的房屋,不得享受宅基地征收补偿和安置。8、按照上述办法未能确定分“户”的,由当地村、社研究统一意见报征收实施单位审定后,报区政府确定。第五条被征收房屋权属、性质的认定(一)本项目征收范围内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应当以合法有效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证、建房批准文件以及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作为安置依据。(二)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相关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房屋登记部门负责开展房屋合法产权认定工作,并对认定结果的真实性负责。(三)在发布《从化

7、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后,征收实施单位会同公证机关,对征收范围内各类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装饰装修、附属设施、户籍等情况进行调查,办理证据保全和征求房屋所有权人的补偿安置意愿。房屋调查工作结束后3日内,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将分户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房屋所有权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征收部门应当在2日内组织进行核实,并将结果告知异议人。第六条补偿安置原则16(一)在征收范围内有合法产权或经认定和处理的被征收房屋,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有多处宅基地的,对其住宅房屋的面积合并计算。一栋房屋多户的,原则上每户房屋面积平

8、均分配。被征收房屋面积应由征收实施单位调查确认(以具备资质测绘机构测量为准)并公示无异议。(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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