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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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法律快车www.lawtime.cn提供在线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到法律快车提交法律咨询万名律师立即为您解答http://www.lawtime.cn/ask/在线免费法律咨询www.lawtime.cn/ask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颁布单位: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已经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

2、○年二月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1997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 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审计法所称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第三条 审计法所称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

3、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下列财政资金中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收入;  (三)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四)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  (五)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  第四条 审计法所称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会计核算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第9页共9页文章来源

4、:法律快车www.lawtime.cn提供在线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到法律快车提交法律咨询万名律师立即为您解答http://www.lawtime.cn/ask/  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标准、项目目标等方面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决定。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向审计机关举报。审计机关接到举报,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审计机关和

5、审计人员  第七条 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履行审计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审计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  第八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有派出机关的,派出机关的审计机关对派出机关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第九条 审计机关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审计机关的规定,在审计机关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审计工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6、  第十条 审计机关编制年度经费预算草案的依据主要包括:  (一)法律、法规;  (二)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和要求;  (三)审计机关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四)定员定额标准;  (五)上一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的变化因素。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实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被审计单位也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

7、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审计机关负责人办理审计事项时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第9页共9页文章来源:法律快车www.lawtime.cn提供在线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到法律快车提交法律咨询万名律师立即为您解答http://www.lawtime.cn/ask/  第十三条 

8、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随意撤换:  (一)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严重违法、失职受到处分,不适宜继续担任审计机关负责人的;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职责1年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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