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王老吉与加多宝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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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析王老吉与加多宝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案【关键词】王老吉;加多宝;广药集团;鸿道集团;知名商品特有装潢;论文下载【写作年份】2013年【正文】【本文要旨】  给予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根本目的在于禁止不正当竞争,进而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在不会造成商品来源混淆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装潢的实际使用历史,根据公平原则,可不给予装潢特有性认定。  【案件简述】  王老吉(指代广药集团)与加多宝(指代鸿道集团)的红灌之争,被称为中国包装装潢第一案.王老吉要求加多宝停止使用红灌装潢,并赔偿1.5亿元,加多宝要求王老吉停止使用红灌装潢,

2、并赔偿3096万元。目前该案尚未进行一审判决。双方争议的焦点实际为红灌装潢的归属权,即哪一方可以或者应当继续使用红灌装潢。本文针对这一焦点问题展开论述。  【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认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通过上述法律规定可知,装潢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需要满足两个构成要件。  首先,要求装潢必须是知名装潢,即装潢具有一定

3、知名度。知名度的取得当然离不开使用,当某一装潢经过长期大量的使用之后,便凝结了使用者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积累了一定的商誉,形成无形的财产,这种通过努力所取得的财产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同行业竞争者如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装潢,必然会不正当的利用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益,尤指商誉,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既损害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不利于公平的竞争秩序的形成。通过使用获取的权益受法律保护,实际保护的也就是使用人的权益,因此,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权归属于在先使用人。  其次,要求装潢必须具有特有性,即禁止混淆性。特有是相对于通用而言的,通用的装潢

4、由于具有公共资源的属性,必然不能为某一主体独享,因此,亦无保护之必要。特有性实际是要求装潢具有区别于其他装潢的显著特征,因为只有具备这种显著特征,装潢才可以同特定的商业主体相联系,进而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消费者根据特定的装潢购买特定的商品,给经营者带来利益。当同行业竞争者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装潢时,由于不能同在先的经过使用已经取得知名度的装潢相区分,必然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使消费者不能准确的区分商品来源,一来损害了在先装潢权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二来造成了市场的混淆,破坏了既已形成的稳定的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构

5、成对私权利和公权利的损害,必然为法律所禁止。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对知名商品特有装潢保护的前提是装潢具有知名度,而保护的最终目的是防止市场混淆。  【案件评析】  一、红灌装潢本身不符合知名商品特有装潢保护条件  无论是红灌王老吉,还是红灌加多宝,装潢的主色为红色,王老吉或加多宝的字体为黄色,另外附有一些文字内容。就该装潢设计本身来看,虽然具有一定美感,并且加多宝也获得了外观专利,但笔者以为,该装潢的核心要素并非红色,而是红色之中的王老吉或者加多宝文字,即实际上该装潢发挥作用的核心依然是商标。因此,红灌装潢由于不具备装潢特有性的特征

6、,因此,不能作为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给予保护。  二、红灌装潢的使用历史决定了不应再给予任何一方以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保护  1995年开始,加多宝被许可使用王老吉商标,并生产、销售红灌王老吉凉茶。由于加多宝对红灌王老吉凉茶的巨大投入,使得红灌王老吉凉茶取得了极高的知名度。红灌这一装潢由于是加多宝一直在使用,因此,如果被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装潢,那么,相应的权属应当归于加多宝。但是,红灌经过加多宝的使用之后,一个客观事实是,红灌装潢与王老吉凉茶取得了唯一的联系,固定的指向了王老吉凉茶,因此,也可以说红灌与王老吉是不可分的。当消费者看到红灌凉

7、茶时,想到的是王老吉,此时的红灌装潢如果作为知名商品特有装潢存在的话,那么,他的作用也就是同其他品牌的凉茶相区分,固定指向王老吉品牌。然而,2010年,双方因许可合同发生争端,加多宝生产的红灌凉茶开始从王老吉过度到加多宝,即有一段时间,红灌凉茶上同时出现了王老吉和加多宝,再后来,加多宝生产的凉茶完成过度之后,在红灌装潢上就只有加多宝了,与此同时,王老吉开始生产红灌王老吉。这就形成了目前市场上的红灌王老吉和红灌加多宝并存景象,双方也因红灌的归属发生争议。  上文已经分析,知名商品特有装潢应当归属于使用人,那么,红灌装潢由于一直是由加多

8、宝在使用,那么,相应的权利应当归属于加多宝。如果不是王老吉与加多宝的纷争,而是其他主体同加多宝的纷争的话,此时认定加多宝对红灌装潢享有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权并无不可,加多宝亦可以此主张权利。但是,本案的情况比较特殊,这种特殊性也决定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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