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中山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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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山市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低碳发展,提高我市低碳经济发展水平,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约束性指标考核任务,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低碳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专项用于推动低碳发展的资金。专项资金额度每年由市政府审议决定。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专项资金的使用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二)竞争择优。专项资金分配引入竞争机制,通过竞争性安排方式,在科学论证、民主决策的基础上,择优进行支持。同时,竞争性分配过程公开透

2、明,接受社会监督。(三)引导带动。坚持社会和企业投入为主,政府投入为辅,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引导金融及其他社会资金投入,加大对低碳发展的支持力度,推动可持续发展。(四)突出绩效。科学设定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目标-9-,项目申报、评审、实施、后续管理等各环节都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基本导向,以绩效目标为依据,加强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第四条通过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和放大作用,推动企业实施减碳行为,倡导居民践行低碳生活方式和消费理念,有效控制碳排放量,促进经济社会向绿色低碳转型,提升经济社会发展质量。第五条市发展

3、改革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工作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开展专项资金竞争性评审、下达安排计划。市财政局、审计局依法对专项资金开展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资金审计等工作。第二章扶持范围、条件和标准第六条专项资金扶持范围主要依据国家、省、市低碳政策制定,具体扶持范围包括重点项目、重点工作两大类:(一)重点项目1.支持镇区、社区、园区、企业、建筑、交通等六大领域开展近零碳排放示范工程建设。2.支持我市纳入广东省的控排企业、报告企业、新建项目企业、重点企(事)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名单企业,以及纳入全国碳排放交易企业等年排放二氧化碳1000吨-9-及以上的高碳排放

4、企业实施减碳项目。3.国家、省、市低碳政策支持的其他相关项目。(二)重点工作1.支持企业、社区、校园、园区、百货商场等主体参与碳普惠制试点建设。2.支持光伏发电、林业碳汇等项目打包开发广东省碳普惠核证减排量。3.支持企业开展碳盘查、碳标签、碳足迹、碳中和等低碳工作。4.国家、省、市要求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第七条申请专项资金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一)申报项目须制定具体可行的低碳实施工作方案,明确项目实施绩效目标。(二)申报项目须至少实施低碳技术运用、低碳产品认证推广、产品碳标签和绿色建筑等低碳领域其中的一项内容。第八条专项资金资助采取无偿资助的形式,

5、具体标准为:(一)重点项目:按照项目实施金额的20%进行资助,单个项目最高额度为100万元。(二)重点工作:按照实际支出给予一次性全额资助,单项最高不超过50万元。-9-第三章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程序第九条市发展改革局结合当年度低碳工作要点制定具体扶持范围和申报指南,并形成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下发至镇区发展改革局(发改办),并通过局网站及中山市产业扶持资金信息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第十条符合条件的单位登陆中山市产业扶持资金信息管理系统提交以下材料,并通过邮寄或现场提交等方式提交书面材料至企业(项目)所在地镇区发展改革局(发改办)汇总上报市发展改革局:

6、(一)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1)。(二)法人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三)专项资金申报表中所提及的数据、资质等证明材料。第十一条市发展改革局对申报项目组织竞争性评审,并参与全过程管理。评审全过程接受市监察局监督。(一)成立竞争性评审小组。由市发展改革局从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评审专家库中抽取5位组成评审小组。(二)资金评审。评审小组采取资料审查、现场答辩等方式对项目进行评审,提出拟扶持项目名单。(三)资金公示。评审结果在市发展改革局网站及产业扶持资金信息系统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经-9-公示无异议后拟定资金使用方案报市政府审定。第十二条经市政府

7、批复同意后,市发展改革局向相关单位下达资金使用方案,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并签订《中山市低碳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承诺书》(附件2)及《中山市低碳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合同书》(附件3)。第四章资金跟踪管理及验收第十三条项目单位按规定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十四条项目所在镇区发展改革局(发改办)负责跟进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每季度向市发展改革局报告。第十五条市发展改革局加强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跟踪管理,对达不到项目合同书承诺的绩效目标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对项目获得资金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

8、十六条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变更或终止时,项目承担单位应逐级报发展改革部门申请项目终止或变更。对因故终止的项目,市财政局将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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