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必要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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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逮捕必要问题研究关键词:逮捕必要/逮捕要件/逮捕羁押制度内容提要:必要要件是逮捕的关键要件。必要要件的虚化所导致的审前逮捕羁押率高是我国逮捕羁押制度中最突出的问题。应当以必要要件为核心,进一步完善逮捕羁押的标准和程序。当今世界多数国家刑事诉讼审前羁押的实质要件主要有三个:疑罪要件、刑罚要件和必要要件,只是在具体表述和标准上有所不同,我国的逮捕条件也是如此。[1]近年来,随着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落实,对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关注,逮捕的必要要件越来越受到重视。一、应然分析:必要要件是逮捕的关键要件逮捕是保

2、障追究犯罪最有效的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制度中不可缺少的。但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影响也是最大的。犯罪嫌疑人一经逮捕会在较长时间内被剥夺人身自由。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是拥有其他权利的前提,因此逮捕措施不但直接剥夺了被捕者人身自由,同时也限制和影响其他权利的行使。而根据无罪推定原则,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权也应受到法律保护,“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犯罪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侵犯了给予他保护的社会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2]“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

3、目的的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片面地注重一面而忽略另一面,必然违反刑事诉讼法的根本宗旨。”[3]现代法治国家无不在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两个方面寻求平衡,具体到逮捕制度上,就要求以必要要件为基准,即逮捕在刑事诉讼中是不得已而为之,即使对象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人也是非必要时不能适用,这是比例原则在逮捕制度中的直接体现。逮捕的性质和目的决定必要要件是逮捕的关键要件。普遍的观点认为,逮捕是一项保障性、预防性、程序性的措施,适用逮捕的目的主要有三个:一是保全犯罪嫌疑人,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或者自杀,保证犯罪嫌疑人能够

4、到庭受审和刑罚得以执行;二是保全证据,防止犯罪嫌疑人伪造证据,干扰作证等;三是防止犯罪嫌疑人继续实施犯罪活动。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发的《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的有关规定》也体现了上述观点。虽然逮捕客观上会在一定时期内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但并不具备惩罚的功能,除为实现上述目的所必要外,不能作为惩罚犯罪的实体性措施使用,决不能仅因为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而对其逮捕,否则就是不正当的。因此有的学者就认为“,必要性要件”是羁押区别于其他强制措施的特质所在,集中体现了羁押的目的和原则,应是羁押

5、实质要件中最为重要的因素。[4]在逻辑关系上,我国逮捕的三个要件不是平行并列的关系,而是递进的关系,其中必要要件具于关键地位。首先,认定犯罪是否成立,并不是逮捕的直接任务。刑事诉讼法把“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作为逮捕的第一个要件,对排除没有涉嫌犯罪的人进入逮捕程序起着重要作用。但该要件只是启动批捕程序的理由,是认定有无逮捕必要的前提。其次,刑罚要件实际是为认定逮捕必要拟定最低标准,即使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可能判处刑罚低于规定标准的,应认为无逮捕必要,从而不符合逮捕条件。再次,即使符合前两个要件,也要

6、综合案件整体情况考虑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能否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以确定有无逮捕的必要,从而才能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在很多国家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中,必要要件在审前羁押要件中的关键地位也得到体现。大陆法系有关国家对审前羁押的罪疑要件的规定不如我国“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严格,多为根据“有相当理由”或“重要理由”,足以怀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一定犯罪。但对于必要要件则规定的较我国详细和具体。如德国刑事诉讼法根据罪行轻重规定了三种不同的羁押理由。其中在通常情况下的羁押理由是,有重要理由足以怀疑嫌疑人确实有

7、罪,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1)根据一定的事实可以确定嫌疑人已经逃跑或隐藏的;(2)根据一定的事实认为嫌疑人有逃跑的危险的;(3)根据一定的事实认为嫌疑人可能毁灭、伪造或变造、隐匿证据,或者以不正当方式亲自或通过其他人对同案犯、证人或鉴定人施加影响,致使查明事实真相产生困难的。但在只判处6个月以下剥夺自由刑或者180个日额罚金刑以下的轻罪案件中,不得以可能导致查明事实真实产生困难为由命令待审羁押,而只有在嫌疑人已经逃避过程序一次或已经做好逃跑准备,或者无固定住所或居所,或者不能证明其身份因而有可能逃跑时

8、,才能命令待审羁押。[5]英美法系对于审判前羁押实行“逮捕前置主义”,合法的逮捕通常要求有合理的根据相信发生了犯罪并且嫌疑人实施了该犯罪。但英美国家法官在命令审判前的羁押之前,所考虑的主要理由已经不再是罪疑要件,而是羁押的必要性。如《美国法典》第3142条第5款规定,“司法官在认定没有什么条件能够合理地保证被捕人按照要求出庭以及任何其他人和社会的安全时,应当命令在审判前将他羁押”。据此,审判前羁押的唯一理由是,除了羁押以外,没有任何附带于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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