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保险业的变与不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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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再论保险业的变与不变论文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云计算,资金融通,资源配置大约10年前,我曾经写过一篇论保险业的变与不变的文章。这么些年过去了,许多事情发生了改变,我自己也一直在思考,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已经深入影响了整个社会和人们生活的前提下..毕业,对保险行业来说,究竟哪些方面受到了影响,受到了什么样的影响,哪些方面发生了改变,哪些方面并没有发生改变?我们只有厘清一些基本问题,才能使保险行业行进在正确的轨道上,企业也才能采取更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那么,应当从哪个角度来分析这个问题呢?我认为应当从行业特性的角度入手。一场台风袭来,受灾地区的各类标的物都会受到影响,但标的物的不同,

2、或者虽为同类型的标的物,但特性、材质包括体积等不同,也会使得台风的作用后果呈现出不同的状况。外因固然重要,但内因是变化的依据,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外因是通过内因而起作用的。因此,分析互联网、大数据等对保险行业的影响应当从保险业自身的特质入手,才能更加清楚地看出这种影响的性质及其程度。我们可以这样来提炼和总结保险行业的特性:一个基石、三大支柱和三个主体。一个基石即风险转移和损失分担;三大支柱即可保风险、大数法则和最大诚信;三个主体即保险消费者、保险供给者和保险监管者。这些是构成保险之所以为保险而不是其他行业的核心要件。虽然任何的比喻或者类比可能都有是否贴切或者严谨的问题,但因为生动、形象,我还

3、是想借用台风和标的物之间关系这种类比来分析一下互联网、大数据这一裹挟着强大威力的台风对具体标的物--保险业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我们先从保险业的基石来看。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的出现不会改变风险转移、损失分担这个保险业的本质特征。保险业从它诞生之日起,就具有风险转移、损失分担的特征。这是保险业独有的。即使保险因其具有资金融通的属性、因其具有投资功能而被视做金融的一个分支,但客观而准确地说,保险因其独特的风险保障功能而区别于其他金融部门,这一功能是保险业立足和发展的核心价值和独特意义所在,它不因任何新技术的出现而改变。接下来我们来看第一支柱:可保风险。互联网和大数据出现以后,没有改变商

4、业保险公司只能承保可保风险的特质。既然是可保风险,企业在甄别风险的时候,就应当遵循可保风险的一些基本特性。而且,不仅仅只是技术方面的要求,企业在设计产品的时候还应当恪守法律、道德甚至社会公序良俗的界限。当然,我这样说,绝不是说可保风险是一成不变的,恰恰相反,我一直认为可保风险是一个动态的概念,也就是说,随着客观条件的变化,科学技术手段的发达,昨日的不可保风险在今日可能成为可保风险;而今日的不可保风险又可能成为明日的可保风险。也就是说,随着数据的扩大和计算能力的提升,可保风险的内涵和外延会得到拓展,但关键是保险公司要有对当下可保风险本质的判断和把握,以决定其业务发展的重点和方向。需要进一步指

5、出的是,由商业保险的本质特性所决定,保险经营中始终存在着两大矛盾:从定性的角度来看,它体现为需求方对风险保障的全方位要求与供给方对风险的选择性承保之间的矛盾;从定量的角度来说,它体现为新险种开发的迫切性与产品定价所需数据的滞后性之间的矛盾。互联网和大数据出现以后,不会从根本上消除第一个矛盾,但对第二个矛盾的缓解无疑会起到一定的作用。再来看大数法则。众所周知,保险经营活动中强调大数法则。因为保险标的数量越多,实际损失结果与预期损失的结果之间的方差就会越小,保险人对未来风险的预测就会相对更加精确,保险业的经营就会更加稳定。当然,如果保险人有意愿也有能力承担较大的风险,保险标的数量可以很小,这也

6、就是我们大家熟知的特殊险种。据可查阅的史料表明,早在1920年,演员兼歌手MarleneDietrich就在著名的英国劳合社为她的嗓子上了100万美元的保险,自此之后,特殊险种一直存在于保险经营领域,但只是保险海量产品中一朵小小的浪花。互联网特别是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出现以后,由于大数据的可得性、时效性和计算的精确性,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和可保风险进行更为细致的分类,由此为消费者个性化需要的满足提供了更大程度的可能,延展了保险业经营的广度和深度,但我认为,它并没有从根本上颠覆大数法则在保险业经营中的地位和作用。最后是最大诚信。诚信是所有经营活动的基本要求,是任何商业性契约的双方当事

7、人所必须遵循的先决条件。保险是一种承诺,没有契约的保证,无人敢拿财产、生命和健康做赌注,但保险契约对合同当事人诚信的要求,远比其他一般契约为高,这是由保险业所经营的内容,即风险所决定的。从供给方的角度来看,通常而言,一般商品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根本不需要卖方了解买方的财产、生命、健康的风险状况,但后者恰恰是保险人经营的内容。风险状况决定了损失发生的概率,也决定了保险人未来赔付的概率;从需求方来看,保险产品承诺性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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