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法始于古罗马的质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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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民法始于古罗马的质疑论文关键词:民法的起源;古罗马;古代西亚地区;民事规范内容提要:学术界提及古代民法,一般都会谈到古代西方,或者是希腊,或者是罗马,而对古代东方的民事规范却很少关注,甚至认为在古代东方社会,根本就没有民法,或者说不存在比较系统、成熟的民法。针对学术界的这一倾向.freelTabularum)。该法分12表,共105条。内容涉及传唤、审理、索债、家长权、继承与监护、所有权、房屋土地和私犯、公法问题等,虽然是一部诸法合体的法典,但主要内容是民事规范。《十二表法》以后,罗马又制定了一系列成文的民事法律,诸如:公元前367年的李锡尼乌斯—赛克斯提乌

2、斯法案(LexLiciniaSextia),内容为取消平民不能和贵族通婚的限制;公元前326年的波提利阿法案(LexPoetetiadenexis),主要内容为废除债务奴役制;公元前3世纪初,颁布《阿奎利亚法》(LexAquilia);对不法侵害进行损害赔偿的诉权作了规定;公元前2世纪初,制定《阿提里法》(LexAtilia),规定最高裁判官和过半数的平民护民官可以为无监护人的当事人指定监护人;公元前2世纪中叶,制定《亚提尼法》(LexAtinia),补充了《十二表法》的规定,承认窃盗物重新回到所有人手中以后,可以成为取得时效的对象;公元前81年,制定《考尔乃

3、里法》(Lexelia),规定订立遗嘱能力的丧失,不影响在有能力时订立的遗嘱,同时,还规定了侵害之诉;公元前40年,颁布《发尔企弟法》(LexFal-cidia),规定继承人的特留份为全部遗产的1/4,这样,遗嘱人所为遗赠,其总数不得超过全部遗产的3/4,等等。至公元6世纪,在查士丁尼皇帝的领导下,终于实现了民事规范全部成文化的理想,制定颁布了《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和《查士丁尼新律》,虽然这4部法典(至12世纪被称为《民法大全》)中也有一些行政法、刑法的内容,但主体内容是民事规范。现在的问题是,与罗马一样,古代西亚地区,也曾经出现了大量的

4、民商事活动,也出现了一批成文的民事规范乃至法典,而且其颁行的时间更早。据史料记载,古代西亚地区是人类最早从事商业贸易活动的场所。早在公元前2200年前后,苏美尔社会就已经允许农村土地的买卖了。在拉伽什王国时期,已经有了比较发达的手工业和商业,其对外贸易也很活跃。出土文献表明,进入乌尔第三王朝之后,房屋、果园、奴隶以及牲畜的买卖就已经十分发达,虽然没有直接的考古资料证明此时确有土地买卖,但土地出租的现象已经十分普遍。进入巴比伦王国时期,祭司和商人的份地已经可以公开出卖,至于动产包括奴隶的买卖更是十分盛行。古亚述王国从亚述古城到安纳托利亚地区的贸易往来关系曾持续并

5、繁荣了5个多世纪之久,土地、房屋、果园、牲畜以及奴隶都是这一时期商业贸易的重要物品。与民商事活动相联系,在古代西亚地区,也很早就出现了成文的民事规范,以及比较成熟的民事法典。如公元前18世纪中叶面世的《汉穆拉比法典》(全文共282条,1901年出土),80%的内容是民事规范,条理比较清晰、用语比较规范,表述比较成熟,其立法技术令人叹为观止—直至它消亡之时,在其他古代文明社会也还没有编纂出类似的成文法典;在古代西亚地区的其他法典,如公元前22世纪的《乌尔纳姆法典》、前21世纪的《X法典》、前20世纪的《李必特·伊丝达法典》、前19世纪的《租牛法典》、前18世纪的

6、《俾拉拉马法典》、前17世纪的《赫梯法典》、前11世纪的《中亚述法典》、前7世纪的《新巴比伦法典》{3}以及前6世纪的《摩西律法》、公元5世纪末的《塔木德》,也都是比较成熟的民事法典。在这些法典中,都已经大量地存在着关于民事主体的主张;在保护财产所有权、契约、婚姻家庭关系等方面,已经形成了一整套的制度;在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商品交易正常进行方面,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原则体系,在民事交往中,也已经提出了为大家所普遍接受的民事概念用语体系。1因此,判断民法诞生的标志性要素:活跃的民商事活动和比较发达成熟的民事规范(成文法典),在古代西亚地区都已出现,说民法产生于

7、古代西亚,应该是可以成立的。2二、在古代西亚地区,存在着孕育民法的各种社会历史条件考察民法的起源,除了证明民事活动的活跃、民事规范(法典)的存在之外,还要参照其他要素,特别是当时的各种社会历史条件。如我们在谈到古代罗马之所以能产生发达的私法(民法)时,就是根据它比较早地出现了财产私有制度、比较成熟的政权组织、比较进步的语言文字以及法律与宗教分离而成为一个独立的领域等等历史条件。这些社会历史条件,在古代西亚地区,也已经同样存在。比如,与上述发达的商品贸易活动相联系,古代西亚地区各民族国家中,居民个人的私有财产形态已经比较充分和完善。正如当代学者E·A·斯派瑟(E

8、.A.Spelser)在《上古法律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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