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抗税罪犯罪构成中的争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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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抗税罪犯罪构成中的争议问题-->第1章引言1.1选题背景暴力抗税犯罪危害国家统治的经济基础,我国刑法历来重视对抗税犯罪的惩治。1997年新刑法修改前,1992年“两高”联合发布司法解释,规定打砸、冲击税务机关,侮辱、殴打税务人员的行为为暴力抗税的行为方式。修改后的刑法对抗税罪的规定与《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一脉相承,认为抗税是以威胁、暴力等行为方式拒绝缴纳税款的行为。但是,1997年刑法对抗税犯罪的描述较为含糊,导致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抗税罪的理解出现一些分歧,再加上抗税犯罪属于经济犯罪,而刑法立法至今已

2、近二十年,随着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抗税罪所适应的情况发生了一系列变化,所以,有必要统一理论界和实务届的认识,并将其上升到立法层面。本文对抗税罪犯罪构成的相关争议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自己的理解,希望能达到抛砖引玉的目的。........1.2研究价值1.2.1理论意义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速度的减缓,中小企业的资金流出现较为紧张的局面。这种困境逐步渗透到税收领域,导致我国暴力抗税犯罪呈现日益多发的趋势,但抗税立法和司法却没有及时跟进,因此,对抗税犯罪中有争议的构成要件进行研究,有利于为抗税立法和司法提供思路,推动对抗税

3、罪犯罪构成的研究进一步深化。1.2.2现实意义税收是国家财政稳定的、主要的。因为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的特点,注定了纳税人与作为征税主体的国家之间的矛盾是不可避免的。税务部门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容易直接与纳税人就税收问题产生冲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纳税人的观念趋于多样化,逐利思想有所抬头,因此,根据这些形势的变化,对抗税犯罪进行研究并形成有效对策,能有效遏制实践中发生的抗税行为。...........第2章抗税罪犯罪主体方面的争议在抗税罪的四个构成要件中,对犯罪主体、犯罪的客观方面争议较多,而对犯罪客体属

4、于双重客体,即国家税收征管制度和税收执法人员的人身权利则已经达成共识,因此,接下来的讨论中,将集中在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而对犯罪客体不再予以讨论。认定是否构成某种犯罪,判断是否符合主体要件是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02条①对抗税罪的主体并没有像第203条逃避追缴欠税罪②那样,在法条中直接将纳税人明确为犯罪主体,但这只是不同法条对罪状描述的不同方式而已,纳税人作为抗税罪的主体是毫无疑问的。纳税义务主要来自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但是在不同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纳税人的含义存在很

5、大差异。作为非税务专业的法律从业者来说,把握各个税种的纳税人是一个极其专业和复杂的问题,所以,在实务中需准确认定各税种的纳税人,便于司法操作。除纳税人外,对究竟哪些人还能成为抗税罪的犯罪主体,目前还存在着比较大的争议。这些争议主要集中在扣缴义务人、单位、无证经营和非法经营者等方面。2.1关于扣缴义务人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4条第2款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法规中规定具有代收代缴、代扣代缴义务的个人或单位”。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区别主要在于:①扣缴义务人具有有偿性。税务

6、机关根据相关规定将代收代扣手续费付给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纳税则具有无偿性、强制性特征;②扣缴义务人具有准时性。由于特殊原因,纳税人可延期缴纳相关税款。但是并未规定扣缴义务人对扣缴的税款可延期缴纳;③扣缴义务人具有准量性。纳税人能够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免税或者减税,但并未给扣缴义务人做出相关规定。对抗税罪的犯罪主体是否包括扣缴义务人,持肯定观点的人认为,“因为扣缴义务人的代扣义务和代缴义务是法律赋予的强制性义务,扣缴义务人必须履行”。③持否定观点的人认为,“偷税罪主体之所以包括扣缴义务人,是因为有特别规定,而在抗税罪的条文

7、中并没有这一特别规定,其犯罪主体也就不包括扣缴义务人”。①笔者赞成肯定的观点。首先,从税收行政法规的规定来看,税收征管法第67条和第77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以威胁、暴力方法拒绝缴纳税款的,属抗税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扣缴义务人的刑事责任;其次,最高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与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人一起抗拒缴税的,按照抗税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对扣缴义务人是抗税罪的犯罪主体是认可的;再次,从罪刑相适应的角度来考量,扣缴义务人拒不缴纳已扣缴的税款,并进而对税务

8、人员实施暴力,与纳税人暴力抗税在行为和后果上都是一样的,若不将扣缴义务人暴力抗税的行为定为抗税罪,而按妨害公务罪处理,会存在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同样实施抗税行为,却遭遇不同的刑罚处罚结果,对扣缴义务人的顶格处罚是三年有期徒刑,而对纳税人的顶格处罚是七年有期徒刑;最后,从税收征管流程来看,扣缴义务人代扣纳税人的税款后,就有了申报缴纳税款的义务,从这个层面上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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