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发粮油制品有限公司诉金鹏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等在期货交易交割期中止实物交割责任承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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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长发粮油制品有限公司诉金鹏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等在期货交易交割期中止实物交割责任承担案[吉林省长发粮油制品有限公司诉金鹏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等在期货交易交割期中止实物交割责任承担案]「案情」原告:吉林省农副产品进出口集团长发粮油制品有限公司,吉林省长发粮油制品有限公司诉金鹏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等在期货交易交割期中止实物交割责任承担案。被告:金鹏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被告:金鹏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长春办事处。第三人:广东联合期货交易所。第三人:广东省广发期货清算公司。  吉林省长发粮油制品有限公司诉金鹏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等在期货交易交割期中止实

2、物交割责任承担案[吉林省长发粮油制品有限公司诉金鹏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等在期货交易交割期中止实物交割责任承担案]「案情」原告:吉林省农副产品进出口集团长发粮油制品有限公司,吉林省长发粮油制品有限公司诉金鹏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等在期货交易交割期中止实物交割责任承担案。被告:金鹏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被告:金鹏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长春办事处。第三人:广东联合期货交易所。第三人:广东省广发期货清算公司。1996年6月20日,原告吉林省农副产品进出口集团长发粮油制品有限公司(简称长发公司)与被告金鹏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简称金鹏公司)签订国内期货业务委托

3、代理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委托代理的工作程序,同时还签订了风险声明书、开户申请、授权书、见证意见书等附属文件。原告在金鹏公司的编号是9390,在广东联合期货交易所(简称广交所)注册登记的客户编号是38233330.原告在广交所申请并获批准豆粕套期保值合约1350手,即13500吨。原告在金鹏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长春办事处(简称金鹏长春办事处)接收行情信息,下达交易指令,共发出交易指令单7份,指令在本公司仓位卖出豆粕合约455手,每手10吨,即4550吨。金鹏公司接到指令后,在长发公司套期保值仓位38233330卖出300手,

4、在金鹏公司仓位38210015卖出150手(投机),其中20手以惠宇公司(长发公司的子公司)名义分仓至南海石油并又卖出5手,经济学论文《吉林省长发粮油制品有限公司诉金鹏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等在期货交易交割期中止实物交割责任承担案》(..)。具体成交情况:3300×200手,3298×150手(1996年7月6日分至南海石油20手,原仓位余130手),3290×79手、3291×2手、3292×19手、3950×25手。第三人广交所以最后10个交易日的加权平均价4061元/

5、吨作为结算价,计算出总货款为1516.53万元。被告金鹏公司将原告长发公司卖出的455手合约在结算时错下到惠宇公司帐户。长发公司于1996年7月11日将标准豆粕运到广交所指定仓库委托仓储,并按规定交足1996年7月31日前的仓储保管费。广交所曾派人对豆粕质检验收。进入交割期,原告分别于1996年6月27日、7月10日、7月15日提供有效标准仓单900吨、2500吨、2650吨,总计6050吨(含惠宇公司仓单)。金鹏公司收仓单后在规定时间内交至广交所。广东省广发期货清算公司(简称广发公司)于1996年8月6日按每吨4元收取交割手

6、续费18200元。由于买方客户违约不接货,广交所会同广发公司依照1995年12月1日颁布的《广交所会员违规违约处罚实施办法》的规定,做出“给付违约赔偿金,中止实物交割”的决定,并发出按协议交割处理的交割明细帐和中止交割通知。1996年8月6日,广交所和广发公司按违约部分的25%扣缴买方违约赔偿金4619387.50元,通过金鹏公司转至长发公司帐户,同时扣留长发公司交易保证金3312250元,收取的交割手续费亦未返还。长发公司于1996年7月31日收到广交所发出的中止实物交割通知后,于同年8月3日提出书面异议,不同意其上述处理。

7、广交所没有改变决定。原告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第三人广交所和广发公司有代违约方先行履约的职责,第三人单方按“协议交割”处理原告9607豆粕合约,未经原告同意,具有强迫性,是无效的。原告要求第三人及被告代违约方履行合约进行实物交割,退还保证金,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被告金鹏公司及其长春办事处辩称:被告不同意第三人“中止实物交割”的决定。被告将原告25手合约分仓交易,虽然违反了广交所的管理规定,但是并不是造成买方客户违约不接实物及第三人不代违约方履约的原因。况且第三人出具了分仓交易的25手合约的协议交割通知及收取交割手续费,应视

8、为对分仓交易行为的认可。被告不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第三人广[1][2][3][4]吉林省长发粮油制品有限公司诉金鹏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等在期货交易交割期中止实物交割责任承担案2  第2篇WTO与企业财务管理  〖预览〗一、入世后财务管理环境的变迁对财务管理的影响  任何企业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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