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议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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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德国议会制度[德国议会制度](4)联邦议院与政府的关系,德国议会制度。德国实行联邦政府对联邦议院负责制,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联邦总统提名的总理人选需要获得联邦议院多数通过;二是联邦议院可对政府提出“建设性不信任”动议,迫使政府下台;三是政府需向议会报告工作,答复议员的口头质询或书面质问。政府对议会的制衡则表现在:第一,政府通过提交立法案决定议会审议法案的内容,并可通过提出信任要求迫使议会通过政府的重要法案。如遭否决,政府可依法绕过联邦议院,借联邦参议院立法,但前提是政府在联邦参议院拥有多数票。第二是请求解散议会。联邦议院如果否决总理的信任动议,总理可提请总统解

2、散议会,提前大眩例如2005年施罗德在实施改革中遇到反对党的极大阻力,并在一系列重要的州议会选举中失利,便提出了提前大选的要求,并得到了总统的批准。应该说,议会对政府的控制,主要目的是制止滥用权力和促使改善工作。但由于联邦政府可以借助联邦议院多数党团控制议会,因此,很少会出现议会与政府对峙的局面。通常情况是,政府与议会多数党一起对抗议会反对党。这样,议会对政府的制约或控制实际上就变成了反对党的任务。2、联邦参议院。联邦参议院是一个反映各联邦州利益的制度安排。它既不同于英国的上院,也不同于美国的参议院,是协调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以及联邦州之间利益关系的合议机构,并对联邦

3、议院和联邦政府的职权进行一定的制约和补充。联邦参议院与联邦总统、联邦议院、联邦政府、联邦宪法法院并称德国五大常设宪法机构。(1)联邦参议院的组成与议席分配。联邦参议院议员不是经选民选举产生,而是由各州政府委派和指定,一般为州长和州政府成员。联邦参议院议长由各州州长轮流担任,任期1年。在联邦总统因病或出国访问期间,联邦参议院议长代行总统职务。各州在联邦参议院所占议席数根据其人口比例确定3至6人。参议院共69席,具体分配如下表(信息bundestag.de,2009-03-11):此外,联邦参议院还设有16个委员会:即农业委员会、劳动与社会政策委员会、外交事务委员会、

4、欧洲委员会、家庭与老年人委员会、财政委员会、健康委员会、内政委员会、文化委员会、环境委员会、交通委员会、国防委员会、经济委员会、住房委员会。(2)联邦参议院的运作。联邦参议院参与国家的立法和行政。涉及各州权利和权限的联邦法律在联邦议院通过后,必须在联邦参议院通过方能生效。事实上,德国的法律多数都涉及州的利益和任务,因此参议院在联邦法律的立法过程中起的作用很大。通常,联邦议院提出的法案中约有60%会遭到联邦参议院的反对,但通不过的情况很少。联邦参议院在对某项法律表决时,同一州的议员必须投一致票(或赞同、或反对、或弃权)。因此各州执政党对联邦参议院的投票结果起着决定性

5、作用。一般情况下,联邦执政党可以控制联邦议院,但却难以控制联邦参议院,因为在参议院中,联邦反对党通过在州政府参政而影响的议席数往往超过联邦执政党。从上表可以看出,目前,联邦执政党(基民盟/基社盟与社民党)在参议院69票中可以绝对控制的票数只有30票,另外39票是所谓的“中立票”。可以说,联邦参议院实际上起到了一种对联邦议院和联邦政府的平衡作用,由此可在联邦一级确保国家政治权力在运作过程中兼顾到选民、联邦和联邦州三者之间的利益。三、德国议会制度的改革联邦德国在立法实践中虽然实行传统的“议会原则”,但德国《基本法》规定,代表各州利益的联邦参议院对60%的联邦法律拥有否

6、决权。多年来,当两院所代表的党派权力结构相异时,立法效率往往受到影响,致使联邦政府的行动能力下降,社会改革进程受到迟滞。因此,德国从本世纪初开始进行了多次改革尝试,并于2003年10月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共同组成了“联邦制现代化改革委员会”。这一领域的改革涉及修改《基本法》,而修宪提案必须同时获得两院三分之二多数支持才能生效。由于1998-2005年的施罗德政府无法在两院同时获得三分之二的多数支持,因而改革毫无进展。2005年成立的“大联合政府”为改革创造了条件。这一改革虽称为“联邦制改革”,但就其实质而言,也是对议会制度的改革,目的是理清议会两院职责,提高议会

7、的行动能力和办事效率。2007年6月30日和7月7日,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分别通过了酝酿已久的联邦制改革法案,并于同年9月生效。此次对德国《基本法》141项条款中的25项作了修改,是二战后德国历史上最大规模的修宪案。改革涉及议会的主要内容是:第一,限制联邦参议院对联邦立法的影响,使联邦立法权回归联邦议院。今后需征得联邦参议院同意的法律比例将从60%降至30-40%,以提高议会的工作效率,适应全球化挑战。但财政上需要各州支持的联邦法律,仍应征得联邦参议院的同意。第二,调整立法分权,减少联邦在框架性和竞争性方面的立法权,将相关权力分散给各州政府和议会,以保持地方的活力

8、和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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