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国资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的限制简述201056(修改定稿)

外资、国资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的限制简述201056(修改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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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资、国资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的限制简述一、外资参与PE的限制国内目前并没有在国家层面上对人民币基金能否募集外资及外资参与比例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在上海和北京已有允许外资参与PE的相关方案、政策出台。㈠、上海市政府关于外资参与PE的试点方案(近期将在上海浦东新区展开试点)方案要点如下:1、出资比例:外资参与人民币PE基金的合计出资比例上限为50%,其将参照QFII模式,通过设立类似的QF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制度,由外管局批准额度的方式进行。申请QFLP资格的外资须达到一定条件,如管理基金的规模、从业经历等。2、换汇额度:作为一支人民币PE基金发起人的外资GP和外资LP,其一次

2、性换汇额度累计不得超过该人民币基金总规模的50%,其中GP换汇额度上限为5%。3、投资领域:不得投资于房地产市场、股票市场等。㈡、北京出台关于外资参与PE的相关政策09年底,北京市金融局、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了《在京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对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在京的注册设立、政策支持做出了相关规定。暂行办法将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行。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可以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中外合资形式依法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也可以外商独资形式依法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外商

3、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应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允许公司名称中使用“基金管理”字样。暂行办法明确了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可享受与内资基金相同的政策支持。对在北京注册的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及其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可按照《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详细内容见附件)㈢、外资设立PE管理企业京沪政策比较3试点地区上海北京可施行地域仅限于浦东地区仅限于中关村所有制形式合资、独资、合作合资、独资经营范围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受其他股权投资基金委托,从事非证券类的股权投资管理、咨询企业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

4、制或者其他非公司制形式高管要求1、两名以上2、有两年以上从事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的经历3、有两年以上高级管理职务任职经历1、两名以上2、两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3、在最近5年内没有违规记录或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注册企业名称可包含“股权投资管理”字样可包含“基金管理”字样相关管理部门浦东经委、金融办、浦东工商局商务委、工商局、金融局、发改委其它规定港澳台资金视同外资港澳台资金视同外资有效期2010年6月30日2010年12月31日㈣、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业新政策的讨论热点近期,很多国际知名的境外股权投资基金都对在华募集纯人民币基金和外资

5、股权基金非常感兴趣,京、津、沪等地也在拟定相关政策,希望能够明确有限合伙制外商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及有限合伙制外资股权基金设立、运营中的若干重要问题,促进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业的发展。业界对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业新政策的讨论,主要包括如下热点问题:(一)外商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设立、运营问题根据《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有限合伙制外商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设立目前已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目前需要解决的主要是如下两个问题:13、可否允许外商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其一定比例(例如不超过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5%)的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作为对其募集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的出资;2、

6、如果外商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在其募集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中的出资比例不超过一定比例(例如5%),且该股权投资基金无境外投资者出资的,可否将该股权投资基金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的相关规定作为内资企业管理,使其对外投资不受外商投资企业对外投资的限制。(二)外资股权基金的设立、运营问题1、可否允许在华注册的外商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和内资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依法面向特定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简称“境外LP”)募集设立有限合伙制的外资股权基金。(1)是否将境外LP的出资比例限定在基金认缴资本总额的一定比例(例如50%)以下;(2)境外LP是否需要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3)募集设立外资股权基金的外商投

7、资基金管理企业和内资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否需要具备特殊的资质条件。2、可否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外资股权基金给予结汇便利,使其一定数额的外币出资可直接结汇成人民币;3、可否将符合一定条件的外资股权基金作为内资企业管理,使其对外投资不受外商投资企业对外投资的限制。二、国资设立PE管理企业限制目前,我国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国家出资企业,主要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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