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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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实施办法(1995年8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4号公布)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正确、及时地处理行政赔偿案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行政赔偿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赔偿案件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依法处理。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行政赔偿案件的机构为县以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制机构。第二章赔偿义务机关及赔偿范围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

2、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其损害的,对于加重部分,复议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六条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同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

3、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五)违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第九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章行政赔偿案件的处理第一节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申请行政赔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赔偿请求人必须是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的公民、法

4、人和其他组织。受侵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可作为赔偿请求人;受侵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作为赔偿请求人。  (二)有明确的赔偿义务人,且赔偿义务人之一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三)有具体的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四)具体行政行为已被依法确认为违法。  (五)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内。  第十一条赔偿申请应当使用书面形式,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申请的年、月

5、、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被申请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记入笔录。  第十二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对赔偿申请进行审查,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符合赔偿范围及有关申请规定的,裁定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  (二)对不符合赔偿范围及有关申请规定的,裁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  (三)对申请有关要件尚不齐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赔偿请求人在10日内补正;逾期未能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第十三条赔偿请求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有效申请期限内,就未经依法确认为违法的具体行政行

6、为,单独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赔偿的,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告知其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赔偿请求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赔偿申请的,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及有关规定,审查其申请,并做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第十五条赔偿请求人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提出赔偿申请的,该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不得无故推诿。第二节审理  第十六条法制机构受理赔偿案件后,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审理。  第十七条赔偿案件审理的内容包括:  (一)赔偿义务机关已被依法确认为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了损害及损害的程度;  (二)公民、

7、法人或其他组织已受到的损害与赔偿义务机关被依法确认为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直接因果关系;  (三)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赔偿的具体方式及标准。  第十八条法制机构审理赔偿案件,应当全面审查、核实相关的证据材料。  对于赔偿请求人申请中证据不足的请求部分,可责令其补充有关证据材料。赔偿请求人对赔偿请求未能或拒绝提供证据的,不予认定。  第十九条法制机构可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长或提交局长办公会决定。  第二十条局长或局长办公会对法制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查,可作出予以赔偿或不予赔偿的决定:  (一)对已被依法确认为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未造成公民、

8、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损失和公民人身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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