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登记有瑕疵的婚姻

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登记有瑕疵的婚姻

ID:9065193

大小:64.50 KB

页数:3页

时间:2018-04-16

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登记有瑕疵的婚姻_第1页
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登记有瑕疵的婚姻_第2页
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登记有瑕疵的婚姻_第3页
资源描述:

《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登记有瑕疵的婚姻》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登记有瑕疵的婚姻深圳刘勇QQ604273205一、无效婚姻1、“婚姻无效”的含义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我国采用宣告无效,也就是必须经法院裁决并宣告无效,才发生无效的法律效力。2、婚姻无效的情形《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3、“重婚”的含义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

2、而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这里的婚姻无效是指重婚者的第二个婚姻关系没有法律效力,不论第二个婚姻中的无配偶方是善意还是恶意,均应认定为无效婚姻。但重婚者的前一个婚姻关系必须有效成立,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双方已经形成互为配偶的身份关系。4、“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是指《婚姻法》第7条所规定的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1)直系血亲。法律意义上的直系血亲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出于同一祖先,有自然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即父亲不能娶女儿为妻,

3、母亲不能嫁儿子为夫。爷爷(姥爷)不能与孙女(外孙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与孙子(外孙子)结合。第二种是指本来没有自然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等,如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相当于直系血亲,这种情况称之为法律拟制直系血亲。虽然这些亲属关系没有血缘关系,不会产生遗传学问题,但是依据我国长期形成的伦理观念和风俗习惯,以及从保护养子女、继子女的原则出发,具有拟制直系血亲的男女双方禁止结婚。(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旁系血亲是指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源于同一祖先的非直系血亲。所谓“三代以内”是从自身往上数,

4、自己为第一代,到父母为第二代,到祖父母科祖父母为第三代;从自身往下数,自己为第一代,到子女为第二代,到孙、外孙为第三代。三代以内除了直系血亲以外的血亲,就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如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伯叔姑舅姨、侄子女、甥子女等。上图以自己为中心,所列血亲均在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范围之内。5、“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范围3根据《婚姻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禁止结婚的。如果双方当事人已经进行结婚登记,则该婚姻为无效婚姻。现行婚姻法对“医学上认为不应

5、当结婚的疾病”的范围只作了概括性的规定,对具体包括哪些疾病未予明确。审判实践中一般依据《母婴保健法》和参照卫生部《婚前保健规范(修订)》所规定的禁止结婚或暂缓结婚的情形,把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和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认定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母婴保健法》第8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及有关精神病的检查。可见,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这三种疾病。该法第38条对这三种疾病的范围作了限定:指定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

6、等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母婴保健法》第9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母婴保健法》第10条规定:此类患者在双方同意下,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

7、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一方患有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之规定推定可知,一方有严重的生殖器疾患,以致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亦应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6、法定结婚年龄我国《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如果一方或双方未达到该法定结婚年龄,其婚姻则属于无效婚姻。7、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的消失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必须是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客观存在的情形。如果当事人结婚登记时存在法定的无效婚姻

8、情形,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当事人申请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时,该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8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该申请不予支持。8、申请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我国婚姻法确定:无效婚姻的申请主体不限于婚姻关系当事人,还包括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在婚姻法中未予明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对利害关系人作出补充规定,将其界定在一个合理范围之内。依据婚姻法司法解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