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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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txt都是一个山的狐狸,你跟我讲什么聊斋,站在离你最近的地方,眺望你对别人的微笑,即使心是百般的疼痛只为把你的一举一动尽收眼底.刺眼的白色,让我明白什么是纯粹的伤害。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6〕第17号《重庆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已于2006年5月19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5月19日重庆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2006年5月1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

2、条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和谐、文明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损害的行为。第三条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对家庭暴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举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纳入本地

3、区、本行业、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范围,负责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有关工作。第五条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团体、有关单位和组织应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活动。第六条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公民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提供捐赠或者救助服务。第七条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领导、协调本地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其办事机构负责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和村(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基层单位和自治组织应及时做好家庭纠纷的疏导和调处工作。各级妇联、工会、共青团、老龄委、残联等群团组织应配合有关部门

4、共同做好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制止工作,维护特殊群体中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第八条家庭暴力受害人所在单位或者基层自治组织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部门报警的义务。公安部门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报警应及时出警处置。对家庭暴力行为,有关单位或者组织接到投诉后应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第九条家庭暴力行为没有违反治安管理法律的,有关单位或者组织应及时对家庭暴力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或相应处理。家庭暴力行为违反治安管理法律的,公安部门应依法给予家庭暴力行为人处罚。家庭暴力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家庭暴力行为人刑事责任。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轻伤害事件、

5、虐待和遗弃事件、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事件,法律规定可以由受害人提起刑事自诉的,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及时提供法律援助。人民法院应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给予诉讼费用缓交、减交、免交等司法救助。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办理的家庭暴力案件应依法开展监督。医疗单位及医务人员对受到人身伤害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应及时抢救、治疗。第十一条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请求所在单位或者基层自治组织提供临时性救助,也可以直接就近请求民政救助机构提供临时性救助。有关单位、民政救助机构或者基层自治组织应对

6、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求助提供必要的临时性救助。第十二条家庭暴力受害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且其监护人为家庭暴力行为人的,其他依法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可代其主张权利。第十三条处理家庭暴力事件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对当事人的隐私予以保密。第十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其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本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关于《重庆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草案)》的说明——2005年11月21

7、日在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泉生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一、关于制定《条例》的必要性1、制定《条例》是维护我市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社会和谐与稳定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前提和根本保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只有家庭的和谐与稳定,才有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也才有社会的发展。调查表明:家庭暴力已成为破坏家庭和谐与稳定,导致离婚率上升的一个重要因素。据国务院《中国妇女状况》白皮书披露,我国有家庭2.7亿个,

8、离婚率为1.54%,即每年约有40多万个家庭解体,其中25%起因于家庭暴力。重庆市妇联对妇联系统2003、2004年信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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