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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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解读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主要内容1.【执行时间】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起执行;2.【持有低值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3.【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4.【六个行业扶持力度更大】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是指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六个行业的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政策扩展至上述六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仪器、设备。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主要内容1.【执行时间】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政策出台前未享受的可在2015年第4季度预缴申报时或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办理享受;2.【扩大政策惠及面】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

3、惠在原有六大行业基础上,拓展至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3.【明确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界定】以轻工、纺织、机械、汽车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以上的企业;4.【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有选择权】106号文规定了企业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选择权,即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可选择是否实行加速折旧政策。三、相关政策要点1.【固定资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

4、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2.【最低折旧年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1)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2)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3)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4)电子设备,为3年。3.【加速折旧方法】----《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1)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应用这种

5、方法计算折旧额时,由于每年年初固定资产净值没有减去预计净残值,所以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的两年期间,将固定资产净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寿命(年)×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月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2)年数总和法,又称年限合计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乘以一个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为分子、以预计使用寿命逐年数字之和为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100%  月折旧率=年折

6、旧率÷12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发文日期:2014年10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精神,现就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

7、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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