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共同被告人质证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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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共同被告人质证权保障【摘要】刑事共同被告人的质证权是一项宪法性权利,其确立的法理基础是法治国家的自主原则和平等原则,证据裁判原则和严格证明法则。文章通过对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两大法系的对比研究,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构建符合我国实际的刑事共同被告人的质证权,并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以使该权利落到实处。【关键词】刑事共同被告人法理基础比较研究构建【中图分类号】DF613【文献标识码】A当前我国犯罪越来越复杂化,共同犯罪在犯罪案件中所占的比例有不断上升的趋势。这就使共同犯罪人一起被起诉、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也越来越多。因

2、此,如何对刑事共同被告人进行审判并保证其权利就变得越来越重要。刑事被告人的质证权是其一项宪法性的权利,共同被告人在审理中,其他共同被告人作为证人进行指证时,如何保障刑事共同被告人本人的质证权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刑事共同被告人质证权概述11刑事共同被告人质证权的概念界定。刑事审判上的共同被告,是指同一审判程序中被指控有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依据是否具有共犯关系和牵连关系,可以把共犯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具有共犯关系的共同被告人;第二种是具有牵连关系的共同被告人;第三种是既没有共犯关系也没有牵连关系,只是为了

3、审判上的便利,而合并在同一审判程序中追诉的人。我们这里论述的共同被告人是指提起公诉后在庭前审查和法庭审理阶段的共同被告人。在司法实践中,庭前审查基本上是书面审查,因此,这里讲的主要是处于法庭审理阶段的共同被告人。由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主要是公诉程序,因此,这里主要指在同一公诉案件中的共同被告人。另外,基于研究问题的出发点,即保障刑事共同被告人的质证权,我们在这里主要是指具有共犯关系和牵连关系的共同犯罪人。11刑事共同被告人质证权的主要内容。一是出席法庭审判的权利。这一权利是直接言词原则的一种体现,所谓直接言词原则

4、,就是指要求所有证据材料都应当在法庭上用直接、口头的形式进行陈述、讯问、审查和辩论的诉讼原则,具体分为直接原则与言词原则。而在英美法系国家,没有直接言词原则,但规定了类似的传闻证据规则,要求证人就某一事实作证,必须是对自己耳闻目睹的该事实情况的陈述。上述两大法系相关的原则在性质上不同,但其作用与功能却很相似,均要求控辩双方及证人在场,出席法庭是刑事被告人本人的权利,同时也是义务,刑事共同被告人本人出席法庭,是其行使质证权的前提条件。就控方而言出席法庭是法定的义务,如果刑事共同被告人不出席法庭,刑事被告人本人无法

5、对其证言进行质证,其证言不得被采信。二是与共同被告人面对面的权利。在刑事共同被告人案件的审理中,共同被告人本人与对其不利的其他共同被告人面对面,这是质证权的核心要求。在马里兰诉克雷格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曾指出,不管另外还包括哪些规则,质证权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必须包括“与审判时出庭并提供证据的证人面对面的权利”,法官们进一步做了论述,当庭质证时证人与被告人四目相对,因而有助于促进事实发现的准确性。通过以上论述,我们认为,这一规则主要包括:一是刑事被告人在审判中享有目视证人的权利;二是刑事被告人有权要求证人在作证时

6、看到自己。在刑事共同被告人案件中,共同被告人本人在审判中有权要求看到其他共同被告人;另外,共同被告人本人有要求其他被告人在作证时看到自己。三是交叉询问的权利。在证据法发展的早期阶段,交叉询问与质证权基本上是同义的。交叉询问与质证是不同名称下的同一权利。因而,如果被告获得了交叉询问的利益,那么他也就获得了宪法所保护的质证赋予他的特权。二战以后,质证权获得了空前的发展,交叉询问这一权利逐渐被其包含,但其地位从未受到质疑。对于被告方证明自己的主张和控方证言可靠性的质疑,交叉询问的意义都是十分重要的。刑事共同被告人质证

7、权的法理基础11法治国家的自主原则和平等原则。在现代法治国家中,被告获得诉讼主体的资格,对被告人进行刑事追诉,必须通过证据来证明。从程序意义上来讲,假使不能证明被告人是否有故意或过失损害他人权益,就不能认定被告有罪。即要求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就是指法院依法确定受追究者有罪前,应推定为无罪。无罪推定原则的意义在于使刑事被告人获得与司法机关同样的诉讼权利,进而确立平等的诉讼主体地位,有效保护其合法权益。法治国家的自主原则还包括被告的不自证已罪原则。不自证已罪原则即禁止被告背叛自己,被告应有权保持沉默,被告人与控诉机关

8、立于对等地位。上述原则保障刑事被告的诉讼权,即等同于保障其在诉讼上与对方平等的权利地位。平等原则要求庭审中以诉讼双方作为质证的主体,双方在质证活动中地位平等,都充分享有质证的权利。基于平等原则的要求,刑事共同被告人本人面临强大的国家机关的追诉,必须赋予与对其不利的其他共同被告人对质的权利。11证据裁判原则。证据裁判原则,是指对于事实的认定,应依据有关的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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