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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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禽屠宰检疫规程(征求意见稿)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家禽入场查验、宰前检查、屠宰同步检疫以及检疫结果处理的操作程序。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家禽屠宰检疫活动。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2.1屠宰检疫官方兽医对家禽从入场查验到屠宰之前进行临床健康检查,对宰后家禽的肉尸和内脏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的过程。2.2禁宰经检疫确认为一、二类重大动物疫病的,应采取不放血的方法扑杀后作工业用或无害化处理,严禁屠宰。2.3生物安全处理通过销毁或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将病害家禽尸体和产品或附属物

2、进行处理,以彻底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3.检疫对象本规程规定的检疫对象为高致病性禽流感、鸡新城疫、鸡传染性法氏囊病、鸡马立克氏病、鸭瘟、小鹅瘟等。4.检疫合格标准4.1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4.2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规定;4.3按本规程要求履行全部检疫程序,且检疫结果符合规定。5.入厂(场、点)查验环节5.1查证验物查验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核对检疫证明与运载的家禽数量是否相符;5.2询问了解途中运输情况,排除传染病;5.3临床检查实施临床健康检查,重点检查高致病性禽

3、流感、鸡新城疫、鸡传染性法氏囊病、鸡马立克氏病、鸭瘟、小鹅瘟等疫病,方法参见家禽产地检疫规程。5.4结果处理5.4.1经入厂(场)查验,检疫证明有效、证物相符、临床检查合格的,准予入场屠宰;5.4.2经入厂(场)查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入场;5.4.3疑似患有一类动物疫病的,禁止入厂(场),限制人员、车辆流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发现有病死家禽的,需做进一步实验室检测。5.4.4消毒对运载工具等进行清洗消毒。5.5记录记录家禽的数量、产地、货主、运输车辆车型及车牌号等情况。6.宰前检查按《家禽产

4、地检疫规程》有关要求对受检家禽进行临床健康检查。7.宰前检查结果处理7.1准宰经宰前检查合格的,方可进入屠宰线;7.2禁宰经宰前检查,发现高致病性禽流感、鸡新城疫、鸡传染性法氏囊病、鸡马立克氏病、鸭瘟、小鹅瘟等疫病的,禁止屠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农业部《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7.3对检疫患有一、二类疫病的家禽,根据动物检疫证明,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追查疫源。7.4官方兽医应对宰前检查各环节情况做好详细记录。8.屠宰检疫8.1胴体检查8.

5、1.1外观检查。检查体表色泽、气味、光洁度、完整性,检查体表有无水肿、痘疮、化脓、外伤、溃疡、坏死、肿瘤及寄生虫等异常变化;视检冠、髯有无出血、水肿、结痂及溃疡等;检查嗉囊有无积液、积气。检查眼睑有无出血、水肿,眼球是否下陷;鼻腔有无炎症、肿胀;检查口腔、咽喉、有无充血、出血、溃疡等;检查肛门是否异常紧缩清洁,有无充血、出血等变化。8.2体腔检查检查体腔内部的清洁程度、完整度、有无赘生物、寄生虫及传染病的病变,体腔内壁及肺、肾脏有无异常;有无凝血块,有无粪污和胆汁污染。8.3内脏检疫8.3.1喉

6、头气管检查有无充血、水肿、出血、糜烂、溃疡和异常分泌物;8.3.2气囊查看囊壁是否增厚浑浊,是否有纤维素性渗出物或结节状病变。家禽健康时气囊薄。8.3.3肺脏有无异常查看颜色是否正常,是否有病灶或结节。8.3.4肾脏查看是否肿大、出血,有无苍白和尿酸盐沉积或结节状肿瘤等病变。8.3.5腺胃、肌胃观察表面是否有异常,切开腺胃查看腺胃黏膜和乳头是否肿大、充血、出血,是否坏死和溃疡;切开肌胃,剥离角质层,观察肌胃黏膜是否有出血点(斑)及溃疡。8.3.6肠道查看肠道浆膜有无异常:剖开肠道查看小肠黏膜有无

7、充血和出血,盲肠黏膜有无枣状样坏死溃疡。8.3.7肝脏查看形状、大小、色泽,是否有肿大、出血、坏死,是否有结节和肿瘤,胆囊是否肿大。8.3.8脾脏查看形状、大小、色泽,是否肿胀、出血和坏死,有无灰白色或灰黄色结节。8.3.9心脏查看心包和心外膜有无炎症变化,心冠脂肪、心外膜有无出血点、坏死、结节。8.3.10法氏囊查看是否出血、肿大或萎缩,剖开法氏囊看有无出血点,有无干酪样坏死。8.4复检。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检,综合判定检疫结果。8.5结果处理8.5.1经检疫合格的,官方兽医对胴体及分

8、割包装的家禽产品加施检疫标识,同时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8.5.2经检疫不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无害化处理通知单,并监督屠宰厂或货主按GB16548-2006规定处理。8.5.3疫情报告检疫各环节发现疫情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农业部《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告并处理。9.检疫记录检疫各环节记录应填写完整,保存12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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