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物流货物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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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保物流货物保险条款总 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明细表或保险凭证、批单、特别约定和物流货物申报材料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本保险合同所称物流是指被保险人根据实际需要,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和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施有机结合,使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实体流动的过程。本保险合同所称物流货物是指被保险人进行物流的物品。保险标的第三条除本条款第五条列明的货物外,凡以物流方式流动的货物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第四条 下列物流货物在事先申报并经保险人认可并明确保

2、险价值后,可以作为特约保险标的:(一) 金银、珠宝、钻石、玉器、贵重金属;(二) 古玩、古币、古书、古画;(三) 艺术作品、邮票。;(四)稀有金属。第五条下列物流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之内:(一) 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三)(二) 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帐册、图纸。保险责任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若保险标的在物流运输、装卸、搬运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造成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自然灾害;本保险合同所称自然灾害是指雷击、暴风、暴雨、洪水、

3、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三)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出轨、倾覆、坠落、搁浅、触礁、沉没,或隧道、桥梁、码头坍塌;(四)碰撞、挤压导致包装破裂或容器损坏;(五)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雨淋;;(五)以上三款导致运输工具失踪;(六)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进行装卸、搬运;(七)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第七条在保险期间内,若保险标的在物流储存、流通加工、包装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的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

4、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造成损失,保险人依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本保险合同所称意外事故是指外来的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第八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依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三)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责任免除第九条下列原

5、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外敌入侵、敌对行动(不论是否宣战)、内战、反叛、革命、起义、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执法行为或司法行为;(五)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的公共能源中断;(六)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第十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自有的运输、装卸、搬运工具不适合运输或装卸搬运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自有的仓库不具备存储或流通加工保险标的的条件;(二

6、)保险标的设计错误、工艺不善、本质缺陷或特性、自然渗漏、自然损耗、自然磨损、自燃或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腐烂、变质、伤病、死亡等自身变化;(三)保险标的包装不当,或保险标的包装完好而内容损坏或不符,或保险标的的标记错制、漏制、不清;(四)发货人或收货人确定的保险标的数量、规格或内容不准确;(五)保险标的遭受盗窃或不明原因地失踪;(六)在保险标的物流储存、包装、流通加工过程中发生地震、海啸。第十一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保险期间开始前已运离购销合同起运地存储仓库或存储处所的保险标的的损失和费用;(二)在水路

7、运输过程中存放在舱面上的保险标的的损失和费用,但集装箱货物不在此限;(三)储存在露天的保险标的的损失或费用;(四)盘点时发现的损失,或其他不明原因的短量;(五)被保险人的各种间接损失;(六)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财产或费用的损失;(若保留此约定,保险责任部分可以省略,避免重复。)(七)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第十二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物流财产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价值为:(一)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为保险标的购销合同买卖合同价格加上按保险合同双方约定的加成比例

8、计算的加成部分。(二)特约保险标的保险价值为被保险人申报并经保险人确认的价值。第十四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与保险价值相等。保险费第十五条保险人以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预计发生的保险金额为基础计收预付保险费。保险合同期满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申报的实际发生的保险金额作为计算实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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