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航行船舶变更检验机构的规定

国内航行船舶变更检验机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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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国内航行船舶变更检验机构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为了规范国内航行船舶变更检验机构时检验机构的行为,特制订本规定。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检验机构之间船舶检验的转入和转出控制。二、定义(一)检验机构是指由交通部海事局认可的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包括中国船级社和各省、市地方船舶检验机构。(二)在检验机构检验登记的自航或非自航船舶是指检验机构在交通部海事局签发的认可书规定的范围内检验登记的自航或非自航船舶。(三)原检验机构是指船舶当前检验登记的检验机构。(四)转入检验机构是指船舶申请检验登记的检验机构。(五)过期是指原检验机构在收到转入的检验机构要求提供某一船

2、舶的检验信息时,该船存在过期的检验、遗留项目。(六)遗留项目是指船舶需在指定时间内完成的不影响船舶安全航行(或在限定条件下不影响船舶安全航行)的缺陷。(七)检验证书是指交通部海事局颁布或接受或承认的法规、规范等要求的证书。28(八)备忘或批注是对同一事情的不同术语表示,指现存尚未处理的项目或不需要处理的提示。(九)临时证书是指相关的检验完成后,在检验机构处理检验报告以便签发长期证书时,为了使船舶营运而签发的检验证书,有效期通常不超过五个月。(十)条件证书是指由于检验港不具备完成检验或修理的条件,为使船舶完成检验或修理而签发的检验证书,通常不超过两个月。三、

3、船舶检验登记变更时对转入检验机构的程序要求当船东提出某一现有船舶检验登记转入另一检验机构,该检验机构决定接受该船转入时,转入检验机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将船东正式申请连同“转入检验机构履行程序”(见附表一)的程序一部分一并通告原检验机构,要求获得检验信息,并同时书面通知船东应提供的图纸资料及检验要求。转入检验机构只有在所有过期检验均满意地完成,且原检验机构提出的所有过期的遗留项目均已按照原检验机构的要求完成后,方可签发临时证书或全期证书。未过期的遗留项目和需要处理的备忘和批注应在原检验机构提出的到期日前解决。如果船东无法提供所有要求的图纸资料,转入检验机构可要

4、求船东授权从原检验机构取得有关图纸资料副本。认为有必要时,转入检验机构可要求船东授权从原检验机构检查船舶检验记录。船东这两种情况原检验机构可向船东收取合理费用。在“特殊情况”下,转入检验机构在进行了尽实际可能的的检验后,可以对无法完成的过期检验和原检验机构提出的过期的遗留项目给予不超过2个月的展期,并签发条件证书。28签发临时证书/条件证书或全期证书或条件证书后,转入检验机构应收回船舶持有的原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签发临时证书条件证书或全期证书或条件证书后,转入检验机构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填写“转入检验机构履行程序”程序二适用部分,将临时证书/条件证书或全期证书

5、或条件证书的签发时间、对过期检验和过期遗留项目的处理情况书面通告原检验机构。如果船舶在原检验机构存在拖欠检验费行为,除非得到原检验机构的书面同意,转入检验机构不能接受检验登记。如果转入检验机构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从原检验机构获得上述要求的有关文件,转入检验机构可以进行检验登记,但应填写“转入检验机构履行程序”程序二适用部分,通告原检验机构并书面报告交通部海事局。四、船舶检验登记变更时对原检验机构的程序要求原检验机构收到转入检验机构的“转入检验机构履行程序”程序一通知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将船舶最新的检验信息,包括过期检验、遗留项目、备忘和批注等填写“原检验机构

6、履行程序”(见附表二)(a)部分通告转入检验机构,并向转入检验机构通告船舶是否拖欠检验费及明确表示对方是否可以接受检验登记,如果拒绝船舶检验登记转出,应填写“原检验机构履行程序”程序一(b)部分报告交通部海事局并通告转入检验机构。如果转入检验机构依据船东授权要求提供图纸资料副本或检查船舶检验记录,原检验机构应提供并可要求对方支付因此产生的费用(例如复印费)。收到转入检验机构签发临时证书或条件证书或条件证书的通告后,原检验机构应注销船舶检验登记。28五、检验范围及检验周期根据检验组织管理的需要重新增加和扩大(1)对《老旧运输船舶的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

7、年第2号)规定的老龄船舶,不论是否结合到期的定期检验,转入检验机构应进行换证检验范围的检验。新的检验周期可延续原检验周期或重新计算。(2)对《老旧运输船舶的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2号)规定的非老龄船舶,转入检验机构可结合到期的年度检验、中间检验、换证检验进行,但不得低于年度检验。对10年及以上的船舶,还应对艏、艉尖舱、具有代表性的一个海水压载舱和一个货舱进行内部检查。(3)对《老旧运输船舶的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2号)规定以外的船舶,船龄为20年及以上的,执行本条(1)款规定;船龄为20年以下的,执行本条(2)款规定。六、检验登记的变更

8、时间自转入检验机构临时证书/或条件证书或全期证书或条件证书签发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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