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侵权归责原则之“责”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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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侵权归责原则之“责”解析  摘要:民法学界对侵权归责原则之“责”理解不一,其实质是对“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两个民法概念以及物权保护方法与债权保护方法如何进行区分和理解的问题。《物权法》对民事责任形式采取了概括规定,这就导致了一些学者认为侵权归责原则之“责”除损害赔偿外尚囊括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责任形式。实质上,在理清有关概念和理论后,容易疏导出侵权归责原则之“责”仅与损害赔偿有关。即使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规定中,侵权归责原则之“责”也仅与损害赔偿关联,而非其他。  关键词:归责原则;损害赔偿;物权法;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民法学界一直对侵权归责原则

2、之“责”存有争论,司法审判实践中也秉持对其作宽泛解释的做法。在侵权行为法中,所谓“归责原则”(criterionofliability),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此种根据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即法律应依行为人的过错还是应以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抑或以考虑公平等作为价值判断标准,而使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实际上,侵权归责原则决定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担和侵权责任的免除以及侵权赔偿的原则和方法,同时它也是司法工作者在处理侵权案件中应该遵循的法律基本准则。但由于我国民事立法对侵权责任采取了“责任一体化”的立法模式,

3、以致学者对侵权归责原则之“责”的具体所指看法不一,这给司法审判实践和法律研究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惑和障碍。  有学者认为,侵权归责原则之“责”指的是宽泛的民事责任,它囊括了《民法通则》第118条所列出的所有民事责任形式,即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等;也有学者认为,侵权归责原则之“责”应单指侵权损害赔偿。笔者以为,如果审判相关案件的法官对侵权归责原则之“责”带有某种理解上的偏见的话,甚至将该种偏见带到司法审判实践中去,就必然会对同一个案件的审判因理解的不同而作出相异结果的判决。因此,对侵权归责原则之“责”作一个合乎法律本义的辨析,不仅于法律理解有益,也有利于维护司法

4、的权威和保护合法权益。  实质上,通过对有关民法概念和民法理论作审慎认识和理解后,不难发现,侵权归责原则之“责”仅与损害赔偿有关。所谓侵权归责原则之“责”指的应该是损害赔偿责任,而非其他;即使作为人身权和财产权高度统一的知识产权制度,在论及侵权归责原则之时,其侵权归责原则之“责”也仅与损害赔偿有关。    一、侵权归责原则之“责”解析    (一)历史审查:归责原则之“责”与损害赔偿的关系  在侵权法的历史演进中,从加害责任到过错责任,再到无过错责任,所涉及的都是损害是否赔偿、由谁赔偿的问题,其归责原则概为私法赔偿制度中的一项基本规则。  众所周知,自刑法从侵权法中分离

5、之后,侵权法剩下的主要课题就是如何在特定的社会中解决对损害的填补问题,从而惩罚就降至次要和例外的地位。侵权法也就成为一种损害赔偿法。因此,一定的损害与损害行为是任何侵权法体系所无法回避的两个要素,即构成侵权的事实要件。依据何种标准将这一损害归结于一定的行为人,使之承受一种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就是侵权法上的“归责原则”。  侵权行为法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归责原则,但其基本功能却是以填补受害人的损害为己任,从侵权法历史上出现的种种归责原则来看(以大陆法系法制为考察对象),归责原则之“责”其实与损害赔偿也是相关联的。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在古代社会表现为结果责任(即加害责任)

6、,这种责任原则是只要行为人给他人造成损害,就要负赔偿责任。这是一种“有加害事实就有责任”的客观归责原则。罗马法确立了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是一种以过错作为判定责任的基本标准,或者说,是以损害赔偿作为过错行为的法律后果。这是一种“有过错即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的主观归责原则。法国民法、德国民法则采纳了这种过错责任原则。  此外,在现代法制中,有鉴于工业事故所带来的大量损害而在传统归责原则中无法补偿这一事实,在沿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同时,引进了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无过错责任的存在使这种“无法补偿”的损害也获得了补偿的可能。  显见,无论是结果责任、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

7、,所涉及的都是损害是否需要赔偿、由谁赔偿的问题。这些归责原则均为私法赔偿制度中的基本规则。侵权民事责任功能的出发点应该与民事活动所欲实现的目的相一致。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目的是实现其正当利益,基本利益形式是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民事责任目的应是如何保障受害人的这些利益得到恢复和弥补[1]。  (二)大陆法系:归责原则之“责”——损害赔偿  侵权行为法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归责原则?熏但其基本功能是以填补受害人的损害为己任。根据大陆法系的法学理论,没有损害则无赔偿可言?熏侵权行为的成立必须有损害事实这个构成要件,归责原则的意义在于,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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