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情理法关系的理性定位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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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情理法关系的理性定位的论文并理性定位情理法三者间的关系,既是当下中国法治重拾自信,找回自我发展路径的制度需要,又是回应和谐社会乃至和谐世界历史大势的外在要求。情理与法律关系的科学定位必须从理性地解析情理的内涵与外延入手,“情”具有法律之情意与情感两个面向,“理”则表现为法律的原理、定理、公理与道理这四个身位。与之无关的情理不应该纳入情理法的关系架构。情理是法律优化与进化的基础,而法律是情理得以固化与强化的条件。  关键词:情;理;法;关系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05x(2012)02-0028-05 

2、 细观中华法系的纵横脉络,可以说是一幅用天理、人情、国法所绘写的笔墨山水,天理、人情、国法三位一体的架构孕育出了中国法制文明所特有的气象与格局。及至近代,西洋强势文明裹挟欧风美雨并恃坚船利炮,硬性突人中国,从而使得中国法制图景由“内生型”转化为“外发型”的法制现代化进程。这一过程,不妨被看做以西方法律为主线所单一勾勒的工笔素描试图取代中国传统山水画章的法理竞争。然而,工笔勾勒的西方经典法制图式精细有余却匮乏意象,便于解决外部纠纷,却无助于熨帖世道人心。而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所出现的困顿与迷惘、惶恐与焦虑,很大程度上也是因为其自身在中西制度

3、竞争中,迷失了自我的传统与身位,仅片面强调了法律对行为秩序的刚性规范,却渐失天理人情对心灵秩序的柔性抚慰。因此,重新审视并理性定位情理法三者间的关系,既是当下中国法治重拾自信,找回自我发展路径的制度需要,又是回应和谐社会乃至和谐世界历史大势的外在要求。.  一、情理法关系的历史逻辑  (一)三位一体——中国古代法的复合身位  传统中国历来把天理、人情、国法三者作一种整体主义视角的理解,存在论意义上与中国人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天、地、人三极,反映在价值规范上便呈现为天理、国法和人情的三元结构,折射到制度构成上便体现为家、国、天下的经典格局。所

4、谓“天理”即“天下至理”,而这里的“天下”是古典中国最大的政治分析单位,指向的是整个世界,“怀柔天下”便将世界政治格局全盘纳入中国思考的视野中。因此,天下政治制度也就是古典中国所理解的世界政治制度。于是古典中国所理解的“天理”特指普世性的人际准则,是不分国界、不分族群都应普遍分享的基础价值范准。正因为天理是世界宇宙间存在的客观真理、正义公道,所以有学者认为中国天理观念有近同于西方自然法观念之处。而“人情”则意指特定区域内之生活共同体在操持营生、事力协作和来往应对间所自然生发的默契与会心。天生万物,人情自本于天性,由此便和天理存有内在关联。

5、从表面上看,天理人情具有开放性,而国法则具有封闭性,它指向的是国家内部的政治秩序,仅对具备历史伦理意识的士民适用。但必须明确的一点是,区别于作为政治理想的“天下/天理”,国法固然治理的是国家内部的人和事,但这里国法中的“国”不是现代法治话语所设限的作为划分“属地管辖”界限的国边境,而是文化认同意义上的“国家”。是以虽然“王者不治化外之民”,但这里“化外与族内”的差异性是文化主义的,它更强调的是通过文明教化使化外之民融入中华帝国的文明辐射圈中来,而担当此文明教化之任的便是古典儒家所倡导的礼乐文化。通过礼乐文化的化育,将普世性的昭昭天理和在地

6、性的风俗人情融贯一体,从而形成了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所特有的“礼法”格局,此即谓“通达治体于天理、国法、人情,三者皆到,虽老于吏事者,不能易也”。  (二)古今之争一西方情理法之断裂  亚里士多德曾给出过一个法治的经典定义:“法治应当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当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而当我们进一步追问该定义中“良法之治”的“良法”何为时,情理的要素已经若隐若现地蕴涵其中了。正是情理的要素,使得法律权威的命题不得不直面法律的道德性批判,从而在一开始便为西方法治赋予了一层反思的面容。到中世纪,教会与王权相

7、争,以神压俗,当法典被《圣经》取代的时候,常理常情也被神之理性覆盖。直到近代自然法之肇兴,霍布斯、洛克、卢梭、康德、黑格尔等知识英雄高举人文主义帅旗,用天赋人权为号角,以自由平等博爱为理念,拉开了轰轰烈烈的资本主义法律现代化之历史序幕。启蒙哲学家坚持法律应当考虑情理,因为“在法律制定之先,就已经有了公道关系的可能性。前近代的西方法律,无论展现的是何种面相,其处身背后都隐然站立有一超越性的超验理念作为法律精魂之所系,即便是中世纪的“天使博士”奥古斯丁最后也肯认“没有正义的法律不是法律”。然而现代规范分析法学的异军突起以及主权者命题、强制命题

8、和分离命题的提出,使得人们开始对国家制定法的强调而淡化了法律背后的道德情理要素。规范分析法学的大行其道是发生在现代法治话语内部的一场古今之争。  为了克服法律现代性的第二次危机,以庞德为领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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