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表外业务信息披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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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银行表外业务信息披露研究表外业务是80年代西方国家银行业发展的重点。80年代初以来,西方各国银行间竞争日益激烈,存贷利差缩小,信贷风险加大,资本管制加强,使得众多的银行纷纷寻求它路,表外业务就成了西方商业银行发展业务和扩大盈利的一个重要手段。近二十几年来,表外业务迅速发展,其速度和规模已远远超过了表内业务。表外业务的崛起,给面临困境的西方商业银行带来了很多发展机会,将银行业从低谷中解脱出来,并为之提供了有效的盈利手段。  表外业务能够为银行带来一定的收益,但也意味着巨大的风险。近年来,国外一些银行因操作衍生金融工具不当而蒙受巨额亏损

2、、乃至倒闭的案例比比皆是。我国金融业也存在着大量的表外业务,其中绝大多数属于或有事项,如各种担保业务、未决诉讼、贷款承诺、银行承兑汇票等等,期货等衍生金融工具也在尝试。然而,由于表外业务不能满足传统意义上的定义、确认、计量标准而无法在会计报表中予以反映,其透明度低,金融管理部门难以准确把握其风险,因此给银行自身的经营管理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基于这些局限性,表外业务信息披露就成了世界各国商业银行普遍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从国际金融界的角度看,加强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信息披露,进一步提高商业银行的透明度已是大势所趋。  一、巴塞尔协议的有关规定

3、及我们的差距  巴塞尔委员会作为国际银行监管领域最重要的组织,近年来就银行监管问题发布了一系列标准、原则和建议,这些标准、原则和建议常常成为世界发达国家共同遵守的标准。在这些标准、原则和建议中,几乎都涉及到关于银行表外信息的披露问题。如1995年与证券委国际组织联合发布的《银行和证券公司衍生产品业务监管信息框架》、1995年11月发布的《银行和证券公司交易和衍生产品业务公开信息披露》、1996年11月发布的《银行和证券公司交易和衍生产品业务信息披露调查》、1997年11月发布的《银行和证券公司交易和衍生产品业务信息披露调查》、1998年

4、9月发布的《增强银行透明度》、1999年2月发布的《银行和证券公司交易和衍生产品业务公开信息披露建议》、1999年12月发布的《银行和证券公司交易和衍生产品交易信息披露》等。上述规定对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信息披露特别是衍生产品的信息披露给出了具体的要求。这些规定和建议总的指导思想有两点:  (1)金融机构应当向其财务报表的使用者提供表外业务特别是衍生产品交易活动的清晰概况。金融机构应该从定性和定量两方面披露其表外业务特别是衍生产品交易活动的范围和性质,披露其所面临的主要风险及风险管理方法。  (2)金融机构应该披露其内部的风险衡量方法和

5、管理体现,这有助于金融机构间相互跟踪和效仿不断发展变化的市场活动,确保信息披露的有效性。1998年底,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通过了《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该准则要求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包括衍生交易工具在内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起步较晚,既缺乏理论上的研究,也缺乏实际工作经验。具体表现在:  首先,缺乏对信息披露的具体规范。我国商业银行在表外信息披露上遵循的规范体现在各项法律规章制度中。如《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商业银行法》、《股份有限公司会

6、计制度》及《公开发行证券公司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等。上述法律法规除了证监会编报规则第2号外,其他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信息披露的要求几乎都是原则性的,没有具体要求。对于披露问题,这些法规多在披露时间、报送对象、编制过程等方面有所要求。而《企业会计准则》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一类的规范,则主要是会计规范,而不是对所披露信息的具体要求。总之,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信息披露目前几乎没有适当的规范可遵循。对于上市银行,信息披露规范主要来自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

7、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和财政部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商业银行有关业务会计处理补充规定》。这些规定,特别是证监会的规定,是目前我国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提出的最具体、也是最严格的规定,但是,它们只适用于上市银行,而不适用于其他商业银行。因此造成各商业银行的做法各不相同。如对子衍生产品交易,有些银行将其全部放在表外,有些银行将部分放在表外。  其次,缺乏对风险管理的定量信息。巴塞尔委员会主张加强对表外业务风险状态的信息披露,且要求银行针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提供充分的定性及定量信息,对于操作风险与法

8、律风险等不易于量化的风险,则要求披露有关的定性信息。由于我们在风险管理方面起步较晚,衡量、监测风险的技术与方法掌握不多,缺乏大量的管理数据,因此,无法提供国际标准要求的大部分定量信息。  另外,缺乏对会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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