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wto反倾销协议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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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讨WTO反倾销协议的完善内容提要:近年来,面对反倾销法的使用出现了被滥用的现状,对反倾销法的探讨已经深入到整套制度的合理与否与发展趋势。完善各国的反倾销法律最根本的出路还在于国际社会的统一行动。文章分析了WTO反倾销协议的改革路径,指出比较现实的途径是对现行的WTO反倾销规则进行修改。修改国际反倾销法应该切实遵循以下原则:1限制反倾销措施的使用;2促进公平竞争;3提高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4考虑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在这些原则的指导下,作者对修改反倾销协议提出了具体的建议。关键词:WTO倾销反倾销反倾销协议世界贸易组织

2、《关于实施<关贸总协定1994>第6条的协议》(以下简称WTO《反倾销协议》)从本质上讲,代表了为平衡两种潜在的利益冲突所作的努力:进口国要求采取反倾销措施防止国内产业受到损害,而出口国要求反倾销措施本身不应成为对公平贸易的损害。[1]以下几方面体现了这种利益平衡:(1)具体规定了正常价值的三种确定方法,并强调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的比较应基于相同的贸易水平,并按各种具体情况,对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因素作适当调整,以确保这种比较的公正性;(2)在认定实质损害的标准方面,增加了累计评估的规定,同时规定了两个重要的限制条件,一是微

3、量不计,二是不合适不予采用。通过限制性条件来避免在实践中放宽实质损害的认定标准从而扩大适用反倾销措施的做法。另外,还明确规定了判定实质损害威胁的具体因素;(3)增设了限制反倾销行政当局自由裁量权的条款,如申诉人资格、微量不计、日落条款等,这些都从不同方面防止反倾销行政当局滥用行政权力以达到贸易保护的目的。回顾国际反倾销立法的发展进程,可以看出其朝着公开、透明、具体和便于操作的方向努力。然而,目前的WTO《反倾销协议》在对许多问题的规定上还存在着诸多缺陷,许多问题还没有做出规定,导致了各国在制定反倾销法时难以参照、缺乏参

4、照和对同一问题做出不同规定的情况。从某种程度上来讲,这种情况是反倾销措施越来越被频繁使用、甚至被滥用的一个因素。20世纪90年代全球年均对别国进行反倾销调查的案件不足237件,但1999年至2001年间,全球平均年反倾销调查案件猛增到330件[2]。从世界贸易组织1995年成立到2001年底,其争端解决机构共处理了234个案件,其中反倾销案件占了相当大的比重。近几年,在不存在倾销事实且未对进口国相关产业造成损害的情况下,进口国仍发动反倾销调查的事例屡见不鲜[3]。在新的全球多边贸易体制下,反倾销法的使用出现了被滥用的趋

5、势,成为最常用、最方便、最能掩盖贸易保护主义本质的手段。反倾销法越来越背离它最初的维护公平贸易的宗旨,成为贸易保护的合法的外衣。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加强反倾销法律制度,抑制它成为贸易保护的工具,成为各国都十分关注的问题。近年来,关于反倾销法的探讨已经深入到整套制度的合理与否及发展趋势。严格反倾销法律制度,完善各国的反倾销立法,最根本的出路还在于国际社会的统一行动。反倾销法的改革路径分析对于反倾销的未来发展,学者们提出了种种方案,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代表性的观点,即废除反倾销法、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代替反倾销法、对现行的反倾

6、销制度加以改进和完善。这些观点的理论分析侧重点不同,但对倾销的性质有一个共同的认识,即大多数倾销行为都不是有害的,它们反映了激烈的、正常的国际竞争状态;反倾销措施具有削弱竞争的效果,极易沦为贸易保护的工具,成为隐蔽的保护进口国产业的替代性关税。一、废除反倾销法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在自由贸易协议的框架下,成员国可以完全废除反倾销法,而不必以竞争法来取代。主张该方案的学者们主要从反倾销不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来批判反倾销法[4],认为,绝大数倾销行为是正当的竞争行为,在倾销中惟一有害的掠夺性倾销在实践中很少存在。因此,如果仅

7、仅为了防范这种罕见的掠夺性倾销而耗费巨大的成本来制定或设计一个复杂的机构或法律框架以域外实施竞争法,那显然是缺乏效率的。[5]有学者从立法根源的角度考察了反倾销法律制度的合理性问题。反倾销的规定最早是由加拿大在1904年制定的,紧接着美国在1916年和1921年制定了反倾销的法律。其目的是为了对付通过托拉斯和卡特尔的形式占据大量的被高度保护的市场的掠夺性行为,这种行为以低于出口国市场定价的价格出口到国外以达到破坏进口国小的竞争者的目的。实践证实,根据国内的法律制度很难判定外国公司的掠夺性的目的,因此,在1921年,美国

8、和加拿大那样通过了行政救济法,这就是现如今的反倾销制度的前身。[6]由此可见,反倾销法律制度制定的最初根源是美国等西方国家出于对国际掠夺性定价的一种恐惧,几乎完全是根据一种直观感觉和自我保护意识,并未有过经济理论上的思考,就匆匆作出了反映。[7]还有学者认为,WTO乌拉圭回合对反倾销法做了许多修正,例如规定倾销幅度的最低比重即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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