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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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摘要: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的一个新规定,它既是婚姻关系民法属性的直接反映,也是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是侵权责任,有四个构成要件,应将过错推定原则引入到婚姻家庭领域中的损害赔偿制度中。损害赔偿作为侵权者因承担的民事责任之一,具有制裁和预防违法行为的功能。这本身就体现了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并且对其他可能发生侵权行为的人而言,也有警戒和预防作用。关键词:离婚,损害,精神损害,过错,推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的一个新规定。它既是婚姻法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也是司法实践中的

2、一个难点问题,本文拟就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含义,性质,构成,归责原则等问题提出自己的一点意见。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含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配偶一方过错侵害配偶他方基于配偶身份而享有的合法权益,并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无过错配偶对由此所受的损害有权请求赔偿。过错配偶负有赔偿损失,给付抚慰金等侵权民事责任的民事法律制度。这一制度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损害赔偿是一种权利救济制度,他通过对夫妻无过错一方被侵害的婚姻权利的救济,维护婚姻家庭的平等,健康和稳定。第二,离婚损失赔偿的请求权只是用于离婚无过错方,“无过错方为合法婚姻当事人中的无过错一方

3、,且该项请求权只能向自己的配偶提出。”第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请求权只有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无过错方才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二、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性质。在司法领域,损害赔偿的产生原因无非是2个:一是由于侵权。一是由于违约。本人赞同将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定性为侵权责任。(一)从婚姻缔结后的婚姻关系来看,婚姻不是合同,也不相当于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

4、所称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从该规定中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合同是涉及民事权利、民事义务的协议,该协议是由民事主体围绕着相关的财产问题约定俗成。而婚姻的缔结虽说需要当事人的合意,要求当事人的完全自愿。但是随着婚姻的缔结而产生的夫妻关系是无法通过合同来约定彼此之间的民事权利与义务。夫妻关系包括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与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夫妻间的人身关系由于具有特定的精神利益,不体现财产利益,不能适用合同法的调整。夫妻间的财产关系虽具有

5、财产利益,但是夫妻彼此之间所享有的权利却并非是由夫妻双方当事人约定所成的。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这些规定均表明,夫妻财产关系中的民事权利是法定的。虽然婚姻法允许婚姻当事人对夫妻财产制进行约定,但是这并非是夫妻财产制的唯一方式;法律还规定了法定财产制,个人财产制的在婚姻关系当事人对财产有约定的情况下,适用法定财产制与个人财产制。在婚姻当事人对财产有约定且约定合法的前提下才实行“约定优先于法定”原则。可

6、以这样说:夫妻财产关系能适用合同法调整的余地甚小。鉴于上述的分析,婚姻缔结后所产生的夫妻关系、人身关系的内容不能通过协商进行创设,财产关系的内容只能针对夫妻财产制度进行约定。整个夫妻关系的内容基本上是法定而成,不存在合同内容设定的自由。(二)从婚姻关系的解除来看,婚姻不是合同,也不相当于合同。婚姻关系的解除可以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也可以基于法定情形。基于当事人协议时,不会直接产生协商一致强直解除彼此间的婚姻关系的效果。其还需要国家对该协议的审查,还需要国家对该协议的认可。因此,婚姻关系当事人达成了离婚协议之后,还必须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

7、申请,最终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来决定该协议能否发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效力。而在合同关系中,属于双方当事人约定解除的,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便能直接产生合同解除的效果,无需国家的干涉。同样都是协议解除方式,产生的结果却大不相同。在婚姻关系法定解除情形中,其法定的理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具体表现为:重婚、实施家庭暴力、分居等等。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法定解除的理由有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

8、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可见法定的离婚里有所反映的是婚姻当事人的忠实权、身体健康权、同居权等带有特定精神利益的权利。合同的法定解除理由反映的是合同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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