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股权转让后瑕疵出资人对公司补足出资责任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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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瑕疵股权转让后瑕疵出资人对公司补足出资责任问题研究【摘要】认缴资本制度下的分期交付资本规则的本意乃在于缓解公司设立人筹集资金的临时困难并进而使得公司的设立更便捷,但无形中却催发和增加了越来越多的瑕疵出资情形。公司发起人瑕疵出资形成的股权为瑕疵股权,瑕疵股权具有可转让性,即其能够在出让人和受让人之间流转。出让人虽然可自由让渡其在出资上具有瑕疵的股权,但该种转让全部股权退出公司或转让部分股权的行为终究不能以逃避其法定的出资义务来实现。我国新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均没有对瑕疵出资发起人股东对公司的法定出资义务是否因瑕疵股权的转让而得以免除做出相关规定,因此本文主要针对有限公司设立人在设立初期

2、对公司未足额出资却将该股权转让,由谁来承担对公司的补足出资责任进行研究。【关键词】出资瑕疵;法定义务;补足责任【正文】  一、瑕疵出资的概念及类型  所谓瑕疵,就是缺点。法学意义上的瑕疵,指的是标的物的形状、质量和效用等诸方面有缺陷,不符合法定、约定或通用的标准。公司设立时,出资人通过签订公司设立协议、公司章程以认缴公司出资。在公司成立后,出资人取得股东资格,享有股权;同时股东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实际缴纳出资,如股东没有按照公司章程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以及在公司增资扩股时没有按增资协议缴纳出资等情况,即是出资瑕疵。具体包括拒绝出资、迟延出资、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等常见

3、情形。  在实践中形成出资瑕疵的主要形式有:  1、未足额出资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实践中。公司股东首次出资额不足20%,或两年内没有缴纳剩余的80%,这就构成股东未足额出资。  2、出资评估价值不实  即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时,其评估价额高于其本身价额的情形。  3、虚假出资  是指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设立公

4、司的过程中,未交付货币,或未转移其出资的财产权,形式上出资,但实质上并未出资的情形。  4、抽逃出资  即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所缴出资暗中抽逃但表面上仍然以原出资额出资并具有股东身份。  二、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后,原瑕疵出资人对公司的补足出资义务应由原出资人承担  本文主要针对瑕疵股权转让后,由受让人还是转让人即原出资瑕疵股东来承担对公司的补足出资责任进行研究,并且假设转让人与受让人的股权转让合同不存在任何可撤销或被宣告无效的情形。  本文的争议焦点为:瑕疵出资发起人股东对公司的法定出资义务是否因瑕疵股权的转让而得以免除?作者愚见认为瑕疵股东对公司的法定补足出资义务并不因股权的转让而得

5、以免除,理由如下:  (一)股权的转让行为并不包含补足出资责任的转让  1.股权的概念及特征决定了股权的内容只是权利,而不包含出资义务。  股东权的概念,现在的通说认为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而对于股权的含义,虽然各学者均有不同的表述,但是其共同点在于均以股东之地位为前提,从公司法的角度说,通常所称的股权就是指股东权。我国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就是狭义的股东权概念,也就是股权的概念。从股权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股权应当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股权时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权利,股东身份是

6、股权存在和发生作用的基础;二是股权是公司股东作为投资人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股权;三是股权的内容包括获取经济利益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2]因此,股权的内容并不包含任何出资的义务。  2.股权转让行为转让的只是股东权利,而不包含股东对公司补足出资的责任。  一方面,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对公司所有之股权转移给受让人,由受让人继受取得股权而成为公司新股东的法律行为。此种股权转让的内容包括股东权、股东地位或资格的股份(针对股份公司)。因此,股权转让行为并不能导致补足出资责任的转让。另一方面,根据法律以及公司章程或设立协议的约定,在出资期限内,股东具有法定的出资义务,而并无任何法律责

7、任;但是约定或法定的出资期限届满而该股东仍未依约出资则是对出资义务的违反,因其未履行出资义务而产生相应的补足出资的责任。换句话说,瑕疵股权出资人的补足出资责任是在出资期限届满时产生的,而并非在公司发现甚至起诉时才有的。瑕疵股权的出资人转让该瑕疵股权,并不能转让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即此时转让的瑕疵股权,已不包括出资义务了,因为该出资义务早已转化为补足出资的责任了。因此,瑕疵股权的转让并不能免除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补足出资的法定责任。  (二)对公司的出资是股东的法定义务,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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