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事推定与无罪推定之契合

浅谈刑事推定与无罪推定之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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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刑事推定与无罪推定之契合刑事推定与无罪推定之契合,刑事推定完全契合作为证明责任分配准则的无罪推定的精神,二者不相矛盾。推定是指法官依据法律的明确规定,基于被证据证明确实的基础事实认定推定事实成立的事实认定方法。所谓刑事推定,顾名思义,是指刑事法领域中的推定。刑事推定的意义主要体现为通过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预先设置部分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给被告方,以实现在具体诉讼中降低控诉方证明难度,有效追诉犯罪的程序功能。囿于事实推定是否存在问题在学界存在争议,尚未达成共识,为避免问题论述分散和太过复杂,本文仅在法律推定的范围内探讨刑事推定与无罪推定的关系问题。无罪推定是指刑事被

2、告人在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判决有罪以前,应当被假定为无罪的人。⑴无罪推定的涵义具有多层次性,其是证明规范层面的证明责任分配准则、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程序保障原则和国际公约上的基本人权。一般认为,证明责任分配准则是无罪推定最基本和使用最为普遍的涵义。作为证明责任分配的准则,无罪推定的内容包括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其一,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诉方承担;其二,控诉方履行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必须达到法定的标准。推定在刑事法领域存在的正当性问题一直以来存在争议,争议的核心即在于刑事推定与无罪推定的关系问题。无罪推定是刑事法之网中随处可见的金线,如果刑事推定背离了无罪推定的基本要求,那么

3、刑事法应当拒推定于千里之外。在推定规范的适用中,存在两个不容置疑的基本事实,即被告人要承担部分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和控诉方证明犯罪的难度实际被降低。于是,如下两个问题便成为认识刑事推定与无罪推定关系的关键:一是刑事推定中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性质,即被告人在推定规范适用中承担的证明责任是否与无罪推定要求的控诉方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相矛盾?二是刑事推定中的证明标准,即推定在降低控诉方证明犯罪难度的同时,是否也一并降低了无罪推定要求的认定犯罪的标准?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

4、刑事诉讼法》(以下称为现行《刑事诉讼法》)第49条、第53条分别明确规定了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诉方承担和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标准为证据确实、充分。以此为背景理顺刑事推定与无罪推定的关系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一、我国现行刑事推定规范的主要内容事后抢劫问题,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公共交通工具上时,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盗窃行为本身致人死亡,不能认定为事后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内学者一般将该条规定的情形称为转化型抢

5、劫、准抢劫或者事后抢劫。应该说,转化型抢劫和准抢劫的称呼都不够准确。着手盗窃[1]之后、既遂之前(或者窃取部分财物后)被发现,使用暴力[2]压制被害人反抗进而取得财物的,这种情形在我国属于犯意转化,在日本称为突变抢劫[3],在我国台湾地区称为转念强盗[4]。由此,转化抢劫(即犯意转化)与事后抢劫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发生的时空不同,前者通常发生于盗窃着手之后、既遂之前,而后者在窝藏赃物的情形下,发生于盗窃既遂之后、对所盗财物形成稳固占有之前;二是使用暴力的目的不同,前者是为了取得财物,后者是为了确保所获得的财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此外,日本刑法理论中所称的准抢劫,包括了

6、事后抢劫罪[5]与昏醉抢劫罪,而我国的准抢劫犯罪,除第269条规定的事后抢劫外,还包括第267条第2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以及第289条规定的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的情形。故而,尽管所谓转化型抢劫已为我们耳熟能详,但是必须承认,所谓转化型抢劫,应限于盗窃过程中犯意发生转化、使用暴力进而获取财物的情形。对于这种情形,应直接认定为刑法第263条的抢劫罪,暴力前的盗窃未遂或者盗窃既遂(指使用暴力前已窃得部分财物)为抢劫罪所吸收,不再单独评价。刑法第269条所规定的是事后抢劫,属于准抢劫的一种。对于事后抢劫,虽然刑法理论与司法解释

7、均不承认其为独立罪名,但并不妨碍我们将其作为独立罪名即事后抢劫罪进行研究。[6]事后抢劫,一直是刑法解释论中的宠儿和司法适用中的难题,深入研究相关争议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一、立法的正当性问题(一)立法正当性的追问暂时搁置刑事推定的正当性不论,推定规范在刑事立法与司法解释中的客观存在是不争的事实。有学者曾经对我国刑法中的推定事例进行过系统的归纳,⑵但是笔者以为,其结论不乏值得商榷之处,似有泛化刑事推定之嫌。规范被冠之以推定之名应当同时具有如下结构和效力特征:其一,有基础事实。基础事实是推定的起点和基准,是实际被证据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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