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与政治文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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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法与政治文明论文.freel.沃克在其编撰的《牛津法律大辞典》中指出,“公法与私法的区分至少自罗马法以来一直得到承认,……一般地,公法规定的是有关国家有组织的政治团体、政府及其部门和它们的代理机构的结构、行为、权力和豁免权、义务及责任的规则和原则,至于国家或政府代理机构在不享有特殊权力的情况下与个人发生的联系则由私法来调整。公法作为法律制度整体的一个部分,主要调整国家与普通个人之间的关系,而私法则主要调整国家公民个人事务及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1我国学者郭宇昭在《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指出,法

2、学家们划分公私法的标准很不统一,主要学说有利益说、主体说、权力说和调整关系说。利益说认为,凡以保护国家公益为目的的法律为公法,凡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法律为私法。主体说认为,凡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或一方为国家或国家所属的公共团体者为公法,凡法律关系主体双方都是私人者为私法。权力说认为,凡规定国家与公民之间权力服从关系的是公法,凡规定公民之间权利对等关系的是私法。调整关系说则认为,凡调整国家机关之间,国家与公民之间政治生活关系(或称公权关系)的法为公法,凡调整公民之间以及国家与公民之间民事生活(或称私权关

3、系)的法为私法。2学者们关于公法的上述定义和标准分别揭示了公法的基本内容和主要特征。从实质上讲,公法是规范和控制公权力的法,是调整公权力主体与人类共同体成员的关系以及公权力主体相互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人类共同体是人类在不同历史时期共同生活或为实现一定共同目标,共同进行一定活动而形成的组织体,如古代社会的部落、城邦,现代社会的国家、国际组织以及非政府自治组织等。公权力是人类共同体成员赋予共同体组织对内对外作出代表其成员意志和利益的行为的能力或力量。在现代社会,公权力主要指国家权力。除国家权力外,公

4、权力也包括社会公权力,如社会自治组织对其成员行使的权力以及社会自治组织依法律授权或国家机关委托而对外部相对人行使的权力。在我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执政党自然也行使着重要的公权力。因此,现代公法不仅调整国家机关与公民的关系以及国家机关相互之间关系,而且调整国家权力与社会公权力的关系以及社会公权力主体与相应社会自治组织内部成员和外部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公法是以公权力的存在为前提的,而公权力则是以人类共同体的存在为前提的。有人类共同体就必然有公权力,因为人类共同体为了生存和发展,必须要应付各种自然环境和社会环

5、境的挑战,必须要协调人与自然及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为此,必须有公权力介入,有公权力对共同体成员进行组织、领导、管理。人类共同体创设公权力的目的是为人类谋公共利益,但是公权力是由具有个人欲望、个人偏好、个人认识局限性的人(只要是人,就不能不具有这些弱点、缺点3)去行使的,这样,公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就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偏离预定目标,发生异化,产生腐败、滥权、侵权等情形。为此,必须有法律对公权力进行规范、控制,使公权力的行使高效,且合乎预定目的。这种对公权力进行规范、控制的法律就是公法。公法主要包括宪法和行

6、政法。除宪法和行政法以外,立法法、司法法、各种国家机关的组织法、选举法、社会自治法以及其他各种涉及公权力运作规则的法也都属于公法的组成部分。4私法则是以私权利(主要是个人财产权、人身权)的存在为前提和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为基本使命的。“私法可以被定义为包含在一个法律体系内原则和规则总体的一部分,它包括处理普通的个人之间关系的原则和规则,也包括处理国家或国家的代理机构和个人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或其代理机构作为国家的一个部门没有任何特殊的身份或特权”。5由此可见,公法与私法有着完全不同的性质、

7、功能和使命,对二者进行区分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能的。尽管在有些情况下,要确定某一个具体法律(如许多经济法、社会法等)是属于公法还是私法会发生困难,有些法律可能同时兼具公私法的性质和同时兼有公私法的内容。但这一事实并不能否定公私法划分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这就如同现代财产所有制虽存在公私混合所有制而不能因此否定公有制和私有制划分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一样。过去有一种错误的(至少是片面的)观点,认为“公法、私法的划分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在社会主义国家一般不作公法与私法的划分”6。甚至认为在社会主义国家只有公法,

8、没有私法。诚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会主义国家,人们的一切都由单位管着,由国家管着,私人除了生活日常用品外,几乎没有什么财产,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人、财、物、产供、销都由国家计划安排,社会对私法的需求自然很小。但是,在这种体制下,社会不仅对私法,而且对公法,对整个法律的需求都很小。不是只有公法而无私法,而是所有法律、整个法律都不健全、不完善。此其一;其二,即使在这种体制下,私法也还有存在的余地。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组织之间,单位、组织相互之间也还会存在各种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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