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不足及其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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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不足及其立法完善  失业保险是一种为了纾缓劳动者于失业期间,面临经济困境所采取的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由政府负责建立失业保险基金的社会保险制度,下面是小编搜集的一篇相关论文范文,欢迎阅读参考。  前言  胡锦涛同志在2012年11月8日所作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明确提出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增强失业保险对促进就业的作用。在2012年12月18日召开的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再次强调,2013年工作目标是城镇新增就业900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6%以内。实现这一目标,必须把促进就业放在更加优先的位

2、置。  由此可知,失业保障与就业促进业已成为党和政府亟需解决的重大民生工程。甚至失业问题与通货膨胀、资源匮乏、环境恶化一样,也日益成为一个严重的全球性问题。  因此,包括中国在内的越来越多国家开始改革单一的只保障生活的失业保险制度,使其在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发挥其促进就业的功能。然而,失业保障与劳动就业与始终是一枚硬币的二个方面,如何平衡发展?为此,笔者拟就失业保险发展的国际趋势,谈谈对我国失业保险立法的启示。  一、世界失业保险制度兼顾失业保障与就业促进的发展趋势  失业保险是一种为了纾缓劳动者于失业期间,面临经济困境所采取的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由政府负责建立失业

3、保险基金,对于非自愿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质协助,或是部分薪资的补偿,进而提供职业训练、就业服务,协助劳动者再次就业的社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首创于欧洲,自1905年法国率先制定失业保险法至今,全世界已有72个国家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在上百年的历史中,世界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也经历了由单纯保障失业者及其家庭的生活,到既保障基本生活、促进就业,又预防失业的发展演变趋势。  (一)从自愿失业保险到强制失业保险  早期,缓解社会冲突,解决失业问题主要方式是通过社会救助为无法生活的失业者提供社会救济,如1824年英国《蒸汽机制造工人产业公会》就规定对失业工人提供失业

4、补助。但当时的失业补助并不具有国家强制,最初是由工会自办,后来由雇主自办,最后是由政府给予自办计划内的财政资助。  然而,失业保险制度真正建立要追索到1905年的法国。之后,挪威(1906年)、丹麦(1907年)、荷兰(1916年)、芬兰(1917年)、比利时(1920年)、瑞士(1924年)、瑞典(1934年)跟进效仿之。但是,这些国家当时均实行的是劳动者自愿参加的失业保险制度,即除工会会员需要参加在政府辅导支持下的工会失业基金外,其他劳动者是否参保具有选择权。直到1911年英国颁布《国民保险法》,第一个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才真正建立起来,起初其适用对象也仅限用于部分失业率较高

5、的行业,随着1920年英国《失业保险法》的制定,才将适用的对象扩及所有行业,并为其他国家所效仿。1927年德国颁布《职业介绍与失业保险法》,最终使强制性社会保险开始成为失业保险的世界主流。于今,除了紧急失业救助和增加公共工程以外,英国、法国、德国等先进发达国家均建立起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以强制保险方式由社会共同承担可能的失业风险,保障国民就业安全。  (二)从失业保险转化为就业保险  国际失业保险立法的最新趋势表明,失业保险制度的立法价值在于强化工作的地位和资格,目的是将穷人和失业者推向劳动力市场。为此,各国根据不同失业类型、不同失业劳动者与区域性企业用人特质,辅以雇用奖助制度

6、,完善其失业保险给付制度。同时,为弥补不足,降低失业率,还通过职业训练提升劳动素质,通过创造工作机会提升劳动需求,通过就业服务,提升劳动者与职位之间的对接,等等。其中,加拿大、韩国等国家还直接颁布《就业保险法》,以就业保险取代失业保险概念,将失业保险制度慢慢地转化为就业保险制度,通过给无法避免失业者以失业给付,确保其生活安定与促进再就业。例如,1996年加拿大《就业保险法》为配合快速变动的就业市场的挑战,不仅为失业者提供基本所得援助,也协助失业者有更好的机会重回就业市场与工作场所,从而为其失业保险政策奠定了就业保障和失业保险双重取向的框架。而1995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韩国《就

7、业保险法》中包括失业保险制度、稳定就业计划、职业技能发展计划等三个方面的内容,其就业保险制度并非只集中于给予失业者现金援助,而是设计多种计划,揉合积极与被动的劳动政策措施,体现出制度的灵活性,对雇主的激励和促进失业者再就业管理。  (三)从就业保险给付到社会救济体系  失业保险制度以失业者权利义务对等下缴费互助为原则,其实施效果取决于国家财政实力。因此,在此架构下,国家往往会慢慢地紧缩失业保险给付资金,将失业保险转为社会济助体系,使社会救济体系成为失业保险给付的一种补充。但是,社会救济与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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