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责原则的界定与我国侵权法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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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归责原则的界定与我国侵权法的归责原则  论文摘要:关于我国侵权法的归责原则,历来众说纷纭,至今尚无定论。本文首先对归责原则的含义作了分析,即探讨了归责原则的界定。然后在此基础上重点论述了我国现行法律普遍适用的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危险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论文关键词: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危险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 侵权法  一、归责原则的界定  一般的教科书及论文很少给归责原则下一个定义,即使有人给它下定义,也往往只是揭示了它最表层的含义,如将归责原则界定为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就是在行为人的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情况下,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归责

2、原则就是解决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时普遍适用的基本准则,其含义是确定侵权行为在何种情况下承担侵权责任。在有限的论述中,论者多从原则一词的词义出发,强调归责原则的普遍适用性,而对归责原则这一特定概念却没有深入地分析。  仅把归责原则界定为使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标准和准则,不能正确反映归责原则的本质。这样的界定,往往很难使之与侵权行为的责任构成要件区别开来。一个突出的问题是,既然归责原则是使行为人承担责任的标准和准则,那么它所应解决的问题应当是在什么情况下应当承担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的问题。而这一表述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毫无二致。可是,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很多,根据一般的认识,侵害行为、损害、侵害行为

3、与损害的因果关系以及在一般侵权行为和大部分侵权行为中的过错都是侵权行为的要件,都可以称为归究侵权行为责任的准则。事实上,也只有这些才可以称为归究侵权责任的准则。  如果以通常的定义来解释归责原则,那么过错责任原则是不是意味着行为人只要有过错即一定要负责?行为人的过错行为没有造成损害的情形下,使之负什么责任呢?无过错责任的情形,是否意味着任何没有过错的行为,都要承担责任?这显然极其荒谬!为什么在诸多要件中,唯独只有过错被挑选出来,作为归责原则呢?正确解答这个问题,才可以揭示归责原则的本质。  人是社会的动物,生活在社会之中,难免发生各种摩擦与碰撞,损害在所难免。损害一旦发生,立法者必须制定一个合

4、理的规则来分担损害。这个规则即是责任要件。正如美国著名法学家Holmus所说,良好的政策应让损失保留于其所发生之处,除非其有特别的理由存在。由于受害人自己的行为导致的损害由受害者自己负责,这是无可厚非的真理。他人行为造成的损害,到底是由加害人负责,还是由受害人负责,立法者必须给出明确的理由。这个理由就是归责原则。王泽鉴先生认为将加害归由加害人承担,使其负赔偿责任的理由,学说上称之为损害归责事由或归责原则。  二、我国现行法中的归责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众人一致认可的,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均无争议的一项原则,在此不再赘述。根据本文对归责原则的界定,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原则是两个不

5、同的概念,有不同的作用。过错责任是责任要件,它解决的是对于一般侵权行为,根据什么标准使侵害人负责的问题;而过错责任原则则是过错责任的理论基础,它不只是一个技术性的、操作性的标准,还包含了理性的选择和价值的判断,是立法者对自己制定出的过错责任这种责任要件的正当性的说明,它要解决的是为什么行为人要对符合过错责任构成要件的行为负责的问题。问题的答案就是因为他有过错。正如德国法学大师耶林所称:使人负损害赔偿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其道理就如同化学上的原则,使蜡烛燃烧的,不是光,而是氧气一样地浅显明白。  有学者主张过错推定也是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论者在表述中将过错推定等同于过错推定原则,并

6、将二者交替使用,可见并没有对归责原则的本质有足够的重视。过错推定作为一种责任构成要件确实是独立存在的,它是不同于过错责任的一种责任要件。在对过错的举证责任上,它将本应由原告负担的举证责任转由被告负担,因而被告负责的条件就变成了只要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就应负责,与过错责任相比,被告承担责任的可能性更大了,从而更有利于保护被害人。但是,我们从归责原则的角度去考察,就会发现它所体现的价值依然是对过错行为的否定,只要被告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就可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不负责。立法使被告负责的理由仍然是因为他有过错,这一点与过错责任毫无二致。可见,过错推定所要解决的是归究责任的方法和条件的问题,而非立法

7、者之责任分配的正当性问题。在过错推定的情况下,立法者的态度与其他的过错责任情形是一致的。  (二)危险责任原则  19世纪中叶以前是过错责任原则鼎盛的时期,进入19世纪中叶以后,资本主义社会进入社会化大生产时期,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生产工具在为社会进步带来巨大的贡献的同时也引起了过去所预想不到的事故和损害。以前人们只要尽到相当注意就可以避免对他人造成损害,在大工业社会,科技发达所带来的先进成果已远远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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