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论文免抵退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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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论文免抵退税论文:增值税出口退税“免抵退税”法设计原理及思考[摘要]免抵退税法是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计算退还增值税的方法。免抵退税法存在着设计缺陷,形成国家与出口企业之间在出口退税上的犬牙交错的关系。文章对缺陷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结合税收制度的改革提出改进方法。[关键词]增值税;免抵退税;税收改革对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政策是各国通行的做法,其目的在于提高本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出口退税的理论依据是避免双重征税和保证国际竞争的公平性。免征或退还出口产品的国内税是世贸

2、组织允许的一项政策,为了提高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和鼓励出口,各国政府愿意在wto允许的范围内对出口产品少征税和不征税。上个世纪90年代中,我国对销售货物全面征收增值税,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并且本身所具有的税不重征的特点理论上保证了出口货物增值税的彻底退税,这一点在出口货物税率采用零税率中得到体现。零税率的含义是对出口货物生产销售环节免于征收增值税和对出口货物生产销售以前环节已纳增值税额予以退还。所以退还的是已缴入国库的增值税,而在生产销售环节应纳的增值税(未缴入国库)给予免税,纳税人未缴入国库的,不存在退

3、税,只涉及到免税。一、“免抵退税”法设计原理目前,我国采用的“免抵退税”法就是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的计算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免抵退税法的设计原理是将企业出口货物应退的增值税去抵企业当期内销货物应该缴纳的增值税,抵完了不再办理退税手续,未抵完的部分予以退税。可以说,这一设计是非常巧妙的,既兼顾了出口企业的外销业务,也考虑了出口企业在国内的销售

4、业务,避免了政府与企业资金的频繁划转,有利于资金使用效率的提高。简单举例说明,假如某出口企业当月出口业务需退税100万元,国内销售业务须缴纳增值税120万元,采用“免抵退税”法抵退税额后只需向政府缴纳20万元的增值税,否则,就涉及到企业220万元的资金划转。但由于在计算公式中没有直接体现出抵税,造成许多纳税人对于其设计原理产生疑惑或者认为其计算过程过于繁琐。免抵扣税法给予的第一个公式是:公式1: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额)-上期留抵税额为了说

5、明其设计原理,笔者将公式1进行简化:公式1简化: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进一步变形: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内销货物应纳增值税-出口货物退税额从上述公式变化中可以看出,免抵退税法公式1中就包含着抵税,免抵退税法对抵税做的解释是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应予免征或退还的已纳税款抵内销货物

6、的应纳税款。二、“免抵退税”法设计缺陷按照免抵退税法的设计原理,“抵税后的结果”与“退税额”的比较来确定纳税人当期纳税还是退税,如前者小于后者则纳税,如前者大于后者,则其差额为实际退税额。虽然“免抵退税”法不失为一个巧妙设计,但在设计上也存在着缺陷,体现在“退税额”的计算,见公式2:公式2: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低减额离岸价是货物向境外销售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加上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和保险费所构成的销售价。从价值构成上看,包括生产过

7、程中增值的部分,我们假设退税率为17%,这样退税额等于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乘以17%,计算出来的结果按照增值税含义来讲,就是出口货物截止到生产销售环节累计缴纳的增值税额,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出口货物生产销售环节应纳增值税;第二部分,出口货物生产销售以前环节累计已纳增值税额。通过前面的分析可知,第一部分是免税的,不存在退税问题,第二部分才是予以退税的部分。这在国家税务总局对免抵退税法的具体解释中也可以体现:实行免抵退税法的“免”税,是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的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

8、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完的部分予以退税。从公式1分析也可以看出抵的增值税也是出口货物在购入环节的进项税额,不包括在企业生产过程中增值的部分。这样计算的结果实际上是企业出口货物享受的免税也退给企业,多退了一部分税。三、“免抵退税”法思考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缺陷呢?笔者认为是与现行的税制和出口退税制度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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