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岗位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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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岗位的法律思考  实践中,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日常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内容之一,以下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岗位法律思考的论文范文,欢迎阅读借鉴。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行使用工管理权,其中包括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薪资报酬、工作内容进行分配和调整。而工作岗位的调整也经常引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产生劳动争议。一方面出于保护劳动者的需要,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另一方面,法律亦不能干涉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单位的自主经营权,对于工作岗位的调整,实践中我们应当如何把握?笔者将结合以

2、下的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案例背景  案例一  2010年11月14日,老张到某医院工作。2011年3月27日,老张与该医院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1年3月27日至2012年3月26日。2012年3月27日,双方又续签了新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2年3月27日至2013年3月26日。劳动合同中约定,老张担任治安保卫岗位工作,治安保卫岗位分为治安员、车辆(车场)看管员、中(监)控室值机员等职位。老张入职后,医院一直安排他担任中控室值机员。2012年11月19日医院调整老张到治安员岗位工作,老张认为治安员岗位不具备技术性,且与其到医院工

3、作的初衷不符,故拒绝到新的岗位工作,自岗位调整后一直未到岗上班。2012年12月1日,医院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送达老张,通知中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未经批准缺勤8天,无故未到岗上班,严重违反了单位的劳动纪律。老张于2012年12月19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医院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013年2月,该仲裁委员会裁决撤销了医院与老张解除劳动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行使用工管理权,其中包括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薪资报酬、工作内容进行分配和调整。实践中,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日常

4、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内容之一。  而工作岗位的调整也经常引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产生劳动争议。一方面出于保护劳动者的需要,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另一方面,法律亦不能干涉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单位的自主经营权,对于工作岗位的调整,实践中我们应当如何把握?笔者将结合以下的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合同的通知,由双方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医院不同意该裁决,起诉至人民法院。  庭审中,老张认可治安保卫岗位分为治安员、车辆(车场)看管员、中(监)控室值机员等职位,但认为自己的工作岗位应该属于工程部,与治安保卫岗位无关。医院提供了员工手册,根据员工手册

5、的规定,无故缺勤及无故不到岗属于重大过错,用人单位可以与犯有重大过错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老张认可该员工手册的真实性,但认为医院对其岗位进行调整未与其协商一致,其有权不到新岗位工作,因原岗位已有他人工作,故无法到岗上班,并不存在无故不到岗的情况。一审法院认为,老张与医院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老张担任治安保卫岗位工作。老张亦认可治安保卫岗位分为治安员、车辆(车场)看管员、中(监)控室值机员等职位,故医院于2012年11月19日将老张从中控室值机员岗位调整到治安员岗位的行为并不违反双方所签订劳动合同的约定。老张不同意医院对其工作岗位的调整,未经批

6、准擅自缺勤8天,其行为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医院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故驳回了老张的诉讼请求。  老张不服判决,仍持原诉意见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  小孙于2004年8月进入某医药公司工作,2009年10月小孙和医药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小孙担任总公司办公室主任,工作地点在北京市,合同期二年。  2010年6月10日,医药公司以综合考核的方式,在保持小孙原待遇不变的情况下,将其调到天津分公司担任销售部经理。小孙收到医药公司对其岗位进行调整的文件后,几次与医药公司协商希望留在北京工作,但医药公司没有同意

7、。小孙以工作地点过远为由,不同意岗位调整,拒绝到新的工作岗位报到。医药公司认为小孙不服从单位的工作安排,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于2010年7月发出与小孙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随后,小孙向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认为医药公司恶意调整其工作岗位及地点,其有权拒绝工作岗位的调整,并不存在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形,要求撤销医药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010年9月,该仲裁委员会认为,用人单位有用工自主权,可以根据员工的工作能力、表现调整员工岗位。且医药公司虽然变更了小孙的工作岗位及地点,但仍维持其原工资待遇,医药公司调整小孙工

8、作岗位的行为属于行使自主经营权的行为,并不违法。小孙在工作岗位调整后拒不到岗,属于严重违反单位的劳动纪律,医药公司作出的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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