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事不再罚的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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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一事不再罚的再思考摘要:在我国法律中,所谓的一事不再罚在我们《行政处罚法》第24条明确无误地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与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可以明确的从法律条文中我们可以知道该原则的确切涵义是对行政相对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行政主体不得进行两次以上的罚款。作为行政处罚的重要原则之一,一事不再罚在我们从立法层面上需要修改完善。对一事不再罚的内涵探讨,特别是对一事不再罚的深入分析。一事,即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主要有五种观点,即:违法行为说,违反法律规范说,经验、常识说,构成要件说和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说。而对不再罚之罚在我国的行政法界也有罚款和行政处罚之说,我们需理解并加以明确。在适用

2、一事不再罚时也需要在主体竞合和法律竞合是加以区分。关键词:一事不再罚,行政处罚,注意事项,论文代写一、一事不再罚之出处行政法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源自刑事诉讼上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其基本含义是:行为人的一个违法行为受到处罚后,任何有处罚权的机关(包括原处罚机关和未处罚机关)均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给与行政处罚。将其通俗化来表述,即行政相对人犯错一次就只需承担一次行政,而且这种处罚必须是先有的、法定的。《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与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一规定是一事不再罚在我国立法层面上的集中体现。一事不再罚是由古罗马共和国时期刑事案件处理中的一事不再理、(doubl

3、ejeopardy)原则演变而来的。当时法院实行一审终审,实行一事不再理是为了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不得再行起诉和处理。其目的在于提高司法效率,防止对犯罪者重复定罪并给予刑事处罚。二、一事不再罚之重要性在行政法中,一事不再罚的内涵是指:对行政相对人的一个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或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作为行政法重要原则之一的一事不再罚,在我国立法上却是差强人意的。《行政处罚法》当初在起草时,曾试图将一事不再罚作为行政处罚之一般原则,在总则部分加以规定,即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或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但是争议颇大。在正式通过的《行政处罚法》中,仅在

4、适用部分作出一般规定,即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与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而未在总则部分加以确定。而且将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改为不得给于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笔者认为,应将《行政处罚法》加以修改完善。对一事不再罚纳入总则加以充实完善,以实现立法之确定严谨性和指导政府行政行为之目的。确定一事不再罚原则,是为了维护行政相对人权益的需要。在行政管理中,行政相对人相对于行政机关,始终处于弱势地位,个人的权益很容易受到行政机关的不法侵害。一事不再罚作为原则在立法上的确定,有助于行政处罚之公平、公正以及行政立法之严谨性和确定性。同时,对于推动我国法治社会的进程以及构建和谐社会、法制政府、廉洁

5、政府,树立政府之公众形象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三、一事不再罚之一事探讨一事,即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再次我国理论界对此有着不同的认识。主要有五种观点,即:违法行为说,违反法律规范说,经验、常识说,构成要件说和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说。对于前三种,比较传统且较易理解,笔者着重介绍构成要件说和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说。(一)构成要件说该学说在对于行政处罚一事的认定上套用的是刑法理论的构成要件说,认为一个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即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违法行为的客体,违法行为的主观要件和违法行为的客观要件。只要相对人的行为同时具备了上述要件,才能被认定为是一个违法行为。笔者认为,尽管刑法和行政法都属公法范畴

6、,且在众多领域有类似情况,但是在具体操作上得加以区分。因为行政处罚相对于刑罚来说是一种相对较轻的法律制裁。就从主观要件来说,我国的《行政处罚法》中未就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主观要件加以具体规定,也未规定主观要件变化,但是在《刑法》中,作为犯罪要件之一的主观要件在,在对相对人违法责任和违法性质,以及所受处罚都有较为详细的规定。主观要件上,《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是较为宽泛的,只追究相对人是否违法而未就违法的程度做出相应的处罚。《刑法》则不然,在相对人违法程度上有着较为具体的规定,这是由于相对人的主观状态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犯罪的性质、刑罚。从这一方面可以分析出主观要件在两法中所发挥的不同作用,就能影响到相

7、对人的所处罚的程度。在客体方面,行政法规和刑法所保护的内容都有公民、社会、国家的利益。但是,行政法规所保护的客体与刑法所保护的客体是有所区别的。行政法是保护的国家法律所规定的一些禁止破坏的关系,而且这些关系式较为简单和生活化的。而刑法不仅保护公私的合法权益,还保护公民的人身权益,保护范围是广泛的。当相对人的行政违法行为达到某种破坏性时,刑法就会进行规范。所以说运用构成要件来对一事进行判断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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