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参考案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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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侦案件分析1、2009年4月,张某(男,35岁,某银行主任)连日来正在为一批持该行银行卡的人(1000余人)无力偿还透支消费金额一事犯愁,从朋友处突然获悉:李某(男,25岁)与王某(女,22岁)夫妻二人正在收购个人身份信息以用于联系自愿出卖器官者。张某为达到既牟利又能促成持卡人偿还银行债务的目的,遂将该批持卡人信息(包括持附属卡未成年人信息)半卖半送给李某,从中非法获利10000元。李某利用非法获取的该批公民个人信息与王某某两人四处联系自愿出卖器官者,自2009年5月以来,李、王夫妻二人已成功联系10人出卖了器官,从中非法获利200000元。2011年4月3

2、0日,李某联系到自愿出卖器官丁某(男,17岁),与其妻扣留丁某身份证后,将其供养至5月5日,临时高价聘请某医院的医生罗某(男,35岁)与护士石某(女,24岁)为丁某实施肾脏摘取手术,因罗某技术不熟和手术应急器材不全,致使丁某死在手术台上。李、王夫妻二人见状,索性指使罗某又摘取了丁某眼球、肝脏等器官。在李、王、罗、石四人准备撤离现场过程中,被闻讯赶来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次日,张某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抓捕时,遇张某使用暴力反抗,抓捕民警经口头制止无效后直接徒手制止,致张某手部受轻微伤。经审讯,张、李、王、罗、石等五名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并查明:李某17

3、岁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王某已怀孕三个月。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对张某与李某二人非法获利予以扣押、追缴,并开具罚没款专用票据上缴国库。问题:1、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构成一罪,还是数罪,罪名是什么?请简要说明理由。2、李某、王某二人2011年4月30日前的行为是否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请简要说明理由。3、李某、王某、罗某、石某四人2011年5月5日的行为是否犯罪行为?如构成,构成何罪?4、抓捕民警对徒手制止张某暴力反抗行为致其轻微伤的后果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5、张某、李某、王某、罗某、石某等五人如实交行罪行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

4、可不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请简要说明理由。6、李某是否构成累犯?简述理由?7、公安机关对张某与李某非法获利处理是否正确?简要说明理由。答1:张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已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这是一条选择性罪名,是实质上的一罪,不构成数罪。答2:李某、王某二人的行为均不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因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条款规定的罪名,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故李某、王某二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答3:李某、王某、罗某、石某四人2011年5月5日的行为均系犯罪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该四人在丁某死后,摘取

5、其器官的行为属于处置犯罪证据的行为,不宜以“盗窃、侮辱尸体罪”单独评价定罪。答4:不需要,这是符合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关于“徒手制止”的适用范围及程序条件的。答5:张某、李某、王某、罗某、石某等五人不构成自首,但可以从轻处罚,不可以减轻处罚。因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关于“自首”增加条款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而本案特别严重后果已发生,因此对该五人可以从轻处罚,但不能减轻处罚。答6:李某不构成,因《刑法修正案(八)》已将“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的

6、规定”明确增加写入刑法条文内容。答7:扣押张某非法获利10000元正确,但追缴上缴国库不当。理由:张某非法获利系其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理当依法扣押;扣押后,应依法移送检察机关,由法院判决没收上缴国库,公安机关无权自行处理。扣押、追缴李某非法获利200000元均错误。理由:李某实施非法获利200000元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处理无依据。根据国务院《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应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交易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知识点:1、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2、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3、盗窃、侮辱尸体罪

7、;4、徒手制止;5、自首;6、累犯(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7、追缴2、-7-甲被检察机关指控犯有三项罪行:第一项,伪造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章的批文。第二项,持该伪造批文和所谓中国石材进出口公司出口业务合同,到某石材加工厂对该经理乙谎称能联系出口香港的石材业务。然后以虚构的香港某公司的名义与石材厂签订了500万吨石材的购销合同,收取合同定金50万元后即不见踪影。一年后公安机关将甲抓获,发现甲已将50万元定金挥霍一空。第三项,审讯中甲还主动交待以下犯罪事实:甲曾说服在国有银行某营业所工作的业务员丙、丁二人,在丙、丁值班时由甲前去营业所假装打劫,共同分赃。丙

8、、丁同意。某日,在只有丙、丁值班时,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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