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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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京国土耕〔2005〕828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亦庄开发区国土房管局:为规范我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确保项目立项申报、实施管理和竣工验收顺利进行,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主题词:国土资源开发整理项目管理通知抄送:各区县人民政府、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2005年11月30日印发13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土

2、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保证项目立项、实施和验收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参照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使用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安排的项目。第三条项目包括土地整理项目、土地开发项目、土地复垦项目、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和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项目。土地整理项目是指在一定区域内,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对田、水、

3、路、林、村等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项目。土地开发项目是指对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水土流失和土地沙漠化的前提下,对滩涂、盐碱地、荒草地、裸土地等未利用的宜农土地进行开发利用的项目。土地复垦项目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及污染的土地和洪灾滑坡、泥石流、风沙等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项目。13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是指采取相应措施对基本农田进行改造、改良和保护,促进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和持续利用的项目。改善农业

4、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项目是指为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而独立进行的农田道路、电力通讯、水源、给排水等生产设施的项目。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项目立项审查、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及项目终验等工作;区(县)国土资源分局(以下简称“区县分局”)负责项目申报、确定承担单位、组织实施、竣工初验及成果管理等工作。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受市局委托承担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土地开发整理的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第二章项目立项第五条项目申报实行一年一报,区县分局作为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在每年的第三季度完成下一年度的项目申报工作。第六条

5、项目立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二)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三)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生产能力和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四)项目内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及他项权利清晰,无权属争议。第七条拟申报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3(一)土地开发和土地复垦项目申报条件1.基础条件:项目所在区位具有土地开发整理所需的路、水、电等配套基础设施;或已经拟定相关的道路、水利、电力工程、村庄改造等建设方案,有关措施与资金已经落实,拟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或上述几项建设正在实施。2

6、.建设规模:建设规模不得低于10公顷(15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2公顷(30亩),片数不超过6片。3.项目净增耕地面积比例: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60%。(二)土地整理项目、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和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项目申报条件1.基础条件:项目除具备土地开发和土地复垦的基础条件外,还应分别符合下列条件:土地整理项目:拟整理地块面积有50%以上属于耕地,整理后土地生产能力有很大提高。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拟整理项目所在地区已经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整理地块

7、面积有50%以上属于已经划定的基本农田;整理后土地生产能力有很大提高。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项目:拟整理地块面积有80%以上属于耕地。2.建设规模:丘陵山区建设规模在100-2000公顷(1500-3000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2130公顷(300亩),片数不超过6片;平原地区建设规模在300-2000公顷(4500-3000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50公顷(750亩),片数不超过6片。3.项目净增耕地面积比例: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3%(改善农业生产

8、条件的土地开发项目除外)。第八条区县分局应当在每年的6月30日前完成下一年度项目可行性研究的有关材料,项目可行性研究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一)区县分局书面申请(含附表);(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的评估论证意见;(三)区县分局出具的项目符合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审核意见;(四)涉及土地开发的有关批复文件;(五)项目总体规划图、项目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六)项目区地形的测绘成果;(七)相关材料的电子文档;(八)其它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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