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版权与商标、专利权竞合与交叉保护

浅谈版权与商标、专利权竞合与交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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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版权与商标、专利权竞合与交叉保护文/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张亚洲《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第二部分之2规定了知识产权的范围,即: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1、版权与邻接权2、商标权3、地理标志权利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朴图)权7、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由此可见TRIPS协议开宗明义地的将“版权”列入保护的范围。版权是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保护之权利,版权的宗旨主要在于鼓励人们创造与文学、艺术和科学有关的作品,丰富人们的精神生活。版权是基

2、于保护创作的作品而依照法律产生的专用权利。所谓作品是以语言、文字、符号、线条、色彩、声音、造型等客观形式表现出来的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智慧成果。而所谓独创性即原创性,原创性是《著作权法》规定的成为作品的实质性要件。一般而言独创性即:1、该作品是作者独自创造的,而非抄袭、剽窃、复制他人的;2、该作品的作者在主观上具有创作的动机,是以创作为目的。因为版权是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所以版权的工商业色彩要淡的多,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而版权工商业色彩日渐突出,特别是随着工业生产和商业活动的交融汇集

3、,工商业自成一体,这样版权和商标权、专利权竞合与交叉保护的问题油然而生。目前看来,绝大多数的外观设计专利其基础设计都可以归入版权法保护的范畴,而相当多的商标设计图样也可以归入版权法律保护的范畴。优秀的版权作品,尤其是美术作品、摄影作品、文学作品等,如张乐平先生笔下栩栩如生的“三毛”图形、如迪士尼公司可爱亲切的“米老鼠”、“唐老鸭”的形象、如风靡大陆地区的“蜡笔小新”形象等等都是该作品权利人智慧成果的凝结,其权利人对该些设计作品享有版权是不言而喻的事情,但是如果有人将这些设计作品作为商标来使用,或者作为

4、自己产品的包装装潢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这样又如何处理,则是知识产权实践中已经遇到的比较多见的问题。正是由于工商经济的高速发展,所以才产生了版权、商标权和专利权权利竞合以及交叉保护的问题。众所周知,优秀的艺术作品不仅具有很高的艺术价值,更具有相当的商业潜质。构思精巧的设计作品能给大众传递“美”的信号,而通过这个“美”的信号可以大量吸引公众的注意力,鉴于相当多数人对这个设计作品“美”的认同就会产生巨大的商业价值。这就是知识经济时代,知本家缔造财富的市场规律。迪士尼公司通过“米老鼠”、“唐老鸭”的形象推广产生

5、的商业价值数以亿计。而忽视版权的工商业价值对版权的保护则大有损害。虽然根据惯例,知识产权可以分为版权和工业产权,工业产权包括商标权和专利权;同时知识产权也可以分为创作性成果权和识别性标记权,其中创作性成果权包括专利权和版权,识别性标记权指商标权。但是现在的问题是《版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自成一家,而对于各个权利客体之间的竞合和交叉保护问题,如何处理则显得无所适从,其实在国外诸如此类的权利竞合早已屡见不鲜,针对版权和外观设计专利竞合的问题,英国在1958年至1988年的法律中规定了一种既能保护版

6、权又能保护外观设计的“特别工业版权法”。而在国内有人试图以“版权穷竭”(即版权一次用尽)来否定版权和商标以及外观设计专利的竞合问题,对此笔者实难认同,并提出自己的拙见。1、版权和商标权的竞合众所周知,作品一经完成即享有版权。由于名家名作广为大众所喜爱,随着商业经济的不断发展,在名家名作给大众带来艺术享受的同时,名家名作也成为广大商家青睐的对象,这种情况尤其以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居多。如将道琼斯公司将关东升先生的书法作品“道”字作为商业标识使用而引发的诉讼,云南曲靖卷烟厂将“五朵金花”注册为商标引发的诉讼

7、,国内众多商家将“朦朦兔”(俗称:流氓兔)抢注为商标引发的争议。凡此种种无不涉及版权和商标权的竞合和交叉保护的问题。如关东升先生诉道琼斯公司一案,该案的案情是1994年下半年,关东升先生书写了一幅“道”字书画,其中包括“道”字、“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及“康比德先生正”的题跋、落款、关东升先生的名章、闲章。关东升先生将该幅书画交付给道琼斯公司委派来的人员。1994年11月开始,道琼斯公司将关东升先生书画中的“道”字用于商业标识。因此双方发生了纠纷,2003年3月关东升先生以道琼斯公司侵害了其版权为由将道

8、琼斯公司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分析可见关东升先生创作完成了书法作品“道”之后即对其作品享有了版权,而道琼斯公司未经其许可将关东升先生的书法作品“道”作为自己的商业标识使用,显然侵犯了关东升先生的版权,但试想如果道琼斯公司将书法作品“道”成功地注册为商标,则该商标就受商标法保护,即道琼斯公司对“道”商标享有专用权,则由此衍生的问题应如何解决。也就是说当关先生的对“道”书法作品的版权和道琼斯公司对“道”的商标专用权发生竞合后应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应当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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