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保险代位求偿制度

浅议保险代位求偿制度

ID:11435082

大小:36.0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07-12

浅议保险代位求偿制度_第1页
浅议保险代位求偿制度_第2页
浅议保险代位求偿制度_第3页
浅议保险代位求偿制度_第4页
浅议保险代位求偿制度_第5页
资源描述:

《浅议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浅议保险代位求偿制度摘要:《保险法》实施以来,我国保险业发生了巨大变化,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保险法律、法规在实践中不断充实。然而相对于国外保险法律的发展及丰富的保险实践,我国保险法理论研究尚属起步阶段,对保险制度的特有原则、规定在理解上尚存在不少误区,影响了《保险法》的正确实施。代位求偿,又称“权益转让”,它是世界各国保险立法所共同承认的债权转移制度,是财产保险的一项基本制度。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直接关系到保险人的切身利益,加强对此问题的理论研究有助于实践中保险理赔的顺利进行。关键词:保险事故代位求偿保险金正文一、代位求偿权的概述(一)代位

2、求偿权的概念和特征。代位求偿权,也称代位追偿权,是指财产保险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可以取得在其赔付保险金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造成损失的第三人享有追偿的权利。代位求偿权仅适用于各种财产保险。【1】其特征为:(1)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的行为所致,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对第三者享有赔偿请求权;(2)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向第三者追偿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向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额;(3)代位求偿权仅适用于财产保险,不适用于人身保险。由于补偿原则不适用人身保险,由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代位原则、分摊原则同样不适用于人身保险。【2】《保险法》第45条

3、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第一款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7在财产保险中,由于第三者的过错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了保险金后,有权把自己置于被保险人的地位,获得被保险人有关该项损失的一切权

4、利和补偿。保险人可以用被保险人的名义向第三者提起赔偿诉讼。(二)设立代位求偿制度的法律目的。代位求偿制度的法律目的在于,如果被保险人因他人的过错而遭受损失并获得保险公司赔偿后,仍允许其向导致损失发生的第三者进行索赔,其所获得的补偿利益必然超过其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这将违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补偿原则,法律不允许保险当事人因保险关系的存在而取得额外的利益。但是,如果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后,免除有过错的第三者在法律上应负的赔偿责任,将有违社会的公平原则。为了平衡保险人、被保险人、第三者在保险关系中所处的法律地位,保险法规定了代

5、位求偿制度。(三)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条件。依据《保险法》第45条第1款的规定,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者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这是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基本条件。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者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这是保险人所代位行使的实体权利,因此被保险人享有相应请求权是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不可缺少的条件。 2、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这是代位求偿权行使的前提条件。依据《保险法》第46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

6、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可见,代位求偿权的产生以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为前提条件。在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以前,保险人未享有代位求偿的权利,向第三者求偿的权利仍属于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如果选择放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可以发生法律效力,但此行为必将会损害保险人的利益,为保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可因此对被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如果在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则无论被保险人在形式上是否已向保险人转让其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

7、利,保险人在法律上已经取得了向第三者代位求偿权的权利,对于保险人赔偿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权利,被保险人已无权处分,即使处分也将无效。3、代位求偿权的金额以给付的保险金额为限。这是代位求偿权行使的额度条件。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所得的金额不得超出保险金的给付额。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并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7。例如,我国保险法第45条第3款即规定,若第三人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超过保险人应承担的保险责任的,被保险人仍可对其没有取得赔偿的部分,继续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但在实践中可能产生这样的问题,若第三者仅具有部分偿

8、还能力,无法同时满足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和被保险人的继续损害赔偿请求权时,应如何处理?假设投保人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价值20万元,保险金额为10万元,后因第三者的不法行为使财产遭受火灾而全损。此时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