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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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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清算的税务处理(四)企业清算的税务处理(四) 股东层面的税务处理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在税收意义上,企业清算后可以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资产,是指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
2、法定补偿金,结清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用公式表示为:剩余财产=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清算前未交税费-相关税费-清算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其他公司债务。 (一)法人股东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股东从被清算企业
3、分回的资产,之所以要按照上述的规定处理,主要是从所得税方面来考虑的。由于被投资企业做清算处理,经营主体已经不存在了,这种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到此终止。那么,股东从被投资的清算企业分回资产中,属于税收的留存收益部分就应该确认为股息性所得。如果在此环节不把这部分确认为股息性所得,由于投资权益的终止,这部分可能再也不会被确认为股息性所得了,则可能会造成对税后的股息再次征税。而分回的剩余资产扣除属于股息性所得部分之后,要和当初的投资成本相比较,超过投资成本部分,属于投资中取得的股息性之外的所得,即属于投资中取得的资本溢价,应确认为股
4、权转让所得;反之,低于投资成本部分的应该确认为股权转让损失,应按照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的管理规定进行申报扣除。 如果股东是居民企业,那么从被投资的清算企业取得剩余资产,属于股息性所得部分,就应该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确认为免税收入,履行税收优惠的备案后方可享受税收优惠;属于股权转让所得的部分,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可;属于股权转让损失的部分,在税前扣除前履行资产损失的申报程序。 如果股东属于非居民企业,且在中国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在向非居民股东分配剩余资产时,属于股息性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的部分,应该履
5、行预提所得税的扣缴义务,基本的预提所得税税率是10%,若适用于相关的税收协定(安排),按规定的程序申请后可享受协定的优惠税率。 (二)个人股东的所得税处理 个人股东从被投资的清算企业分回的资产,资产的税务属性的界定上和企业的原理是一致的,在此不再赘述。 我国目前税制中个人股息存在重复征收所得税的问题,个人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还要被课征一次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从被投资的清算企业取得的剩余资产,无论是属于股息性的所得还是股权转让所得均应被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税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
6、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可见,按照《公告》的规定,
7、只要是个人股东从被投资的清算企业分回的剩余资产超过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部分均应该确认为财产转让所得,按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由于《公告》对于分回的剩余资产不再划分税务属性分别征税,如果清算企业存在外国股东,外国个人股东分回的剩余资产也需全部按20%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外籍个人股东获得的股息、红利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的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税。 文徐贺来源财会信报PAGEPAGE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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