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警察出庭作证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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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析警察出庭作证制度  论文摘要警察出庭作证近年来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的焦点,然而我国目前的司法现状却是在庭审过程中警察不出庭作证,这一现象对法院准确高效查明案件、作出判决极为不利。鉴于此,我国在刑事诉讼审判过程中应构建警察出庭作证制度。  论文关键词刑事诉讼警察出庭作证制度构建  近年来警察出庭作证作为一个热点话题,越来越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警察出庭作证是指警察因职务行为而能指认违法犯罪情形,或能证明行为人有从重、加重或减轻、从轻情节的,警察既有作证义务,又必须作证的行为。随着我国刑事诉讼模式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变,警察出庭作证制度作为一项旨在增

2、强庭审的对抗性的制度越来越受到理论界的青睐,建立完善的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对于我国法治化进程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我国现阶段警察不出庭作证原因探析  (一)传统思想分析  我国的传统思想中具有浓重的官本位思想,既然是代天子行令的“父母官”,怎能谈得上让其出庭作证?延续到现在,官与民,还是泾渭分明。作为我国“官”一员的警察则自然而然的拥有这种“官本位”思想,这种思想的存在使得警察这一团体对其出庭作证的义务相当反感。在他们看来让其出庭作证接受辩方的质询是对其警察身份的侮辱。在我国警察具有这种特权思想,这种特权思想使得警察具有一种与一搬民众相比的优越感,这种优越感又最

3、终导致了警察具有法外特权,这种“警察特权”使得警察面临出庭作证时往往是不愿出庭,而法官又无权命令警察出庭。所以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遇到需要警察出庭就相关问题进行澄清时取而代之的往往是以部门名义出具的《情况说明》或《案发经过》。  (二)制度基础分析  我国的刑事诉讼结构为“线性结构”,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的破获上呈现流水作业形式。这种“线性结构”导致了检察机关所从事的侦察活动与检察机关所从事的起诉活动在具有本质上的统一性和目标上的一致性,使得他们在追诉犯罪问题上形成“命运共同体”。其次从广义上说,我国的司法机关为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三个机关,三机关在刑

4、事诉讼中各自承担着不同的职责,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然而实践中由于立法上对“互相制约”的规定极少,导致三机关的关系更多的体现为“互相配合”。最后从目前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来说,三机关中的公安机关据有相比其他两个机关拥有更高的地位。由于公安机关的强势地位,使得其对法院要其出庭作证的要求不予理会,因而在实践中法院很少要求公安机关出庭作证,即使在有些案件上必须需要公安机关出庭作证也会于庭前通过相关部门予以协调,之后才作出正式决定。  (三)经济效率分析4  目前建立检察出庭作证制度来自实务部门的阻力最大,因为警察机关认为警察出庭作证

5、会大大的降低打击犯罪的效率,而我国目前的刑事政策则是要求高效率打击犯罪,这两者是相矛盾。警察机关很难在两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因而为片面的最求效率导致出现大量的警察不出庭作证。当前,由于社会治安状况每况愈下,警力不足已是摆在社会面前的一个不争的事实。而警察出庭作证无疑会加大警察机关的工作负担,往往出庭就一个案件作证少则花去警察一个下午的工作时间,多则可能花去好几天。另外,警察出庭作证不仅加重自身负担,也往往使得案件的审理增加了就警察的证词质询的环节大大的延长了庭审的时间。最后,由于警察自身的知识水平的局限以及心理素质原因,不可避免的使得不少警察在庭审过程中出现

6、种种失误,进而导致其证词不被法官采纳,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会放纵一些犯罪份子。  二、构建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重要性  (一)案件公正处理的需要  英国大学者培根有一句名言:“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目前我国警察不出庭作证的直接后果便是一些案件在审理上无法获得公正。在司法实践当中,在案件的审理上有一些案件的关键性环节由于证据收集上的一些程序性问题,法官需要警察出庭就相关问题进行澄清。警察是不会“乖乖”的应法官的要求出庭,当需要其对上述问题进行澄

7、清时,取而代之的不是警察个人的证词而是以部门名义出具的《情况说明》或《案发经过》。该《情况说明》或《案发经过》对相关问题的说明并不是很清晰,不可能达到警察出庭接受控辩双方质询的效果,也不可能使案件从实体上得到公正的处理。  (二)贯彻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  在英美人的法律传统中将程序正义视为“看得见的正义”。在我国警察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警察将其侦查终结的案件装订成卷宗移送至检察院,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在这个过程中警察机关的侦查结论被天然的推定为合法的而在法庭上广泛使用。而在没有警察出庭就其侦查活动的相关合法性问题进行澄清的情况下,其程序的正义性是值得怀疑的

8、。此外,我国的侦查活动具有秘密性,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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