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滥用职权罪若干问题刍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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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滥用职权罪若干问题刍议  论文摘要法治社会,权力和职责密不可分,职责是权力存在的目的和基础。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表述,所谓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由于立法的不完善,一直以来理论界、实务界对滥用职权罪有着较多争论,本文就《刑法》第397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的若干问题进行适当探讨,以期进一步推动本罪的法学理论发展,更好的为办案实践服务。  论文关键词滥用职权罪权力职责犯罪构成  一、引言  笔者在办案中遇

2、到过这样一个案子:近几年由于政府机构改革,很多地方政府成立了城投公司,其属于政府全资所有,受政府的直接领导,主要负责政府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原来一些行政机关(比如建设局)的部分行政职权也被划归到这些公司。某城投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承建了某县的一个城市道路工程,该工程属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负责人及现场指挥部组长为该公司总经理罗某,在施工过程中某路段涉及到一个高架用箱梁预制、运输和吊装工程,工程施工方将该箱梁的运输、吊装工程分包给了没有吊装资质的诸某的施工队。工地现场管理人员对违法分包的情况向罗某汇报过,罗某与诸某之前就认识,也知道诸某的施工队过去一直

3、都是没有吊装资质,但是罗某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阻止这一分包情况,也没有去审查诸某是否具有施工资质。后来诸某的施工队在进入工地开工几天后,由于违规操作,在架桥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两人死亡、二人重伤。  在这个案例中,罗某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呢?要回答这些问题,首先必须明确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构成。  二、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构成  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和各级司法机关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并且希望或

4、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滥用职权罪主体的界定  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同于贪污、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无疑要广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它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4  从狭义上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但是,刑法所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非狭义上的概念。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将三类新人员列入“国家机关

5、工作人员”的范畴: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有的学者对这一司法解释做出了批评,认为上述规定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扩大解释豍。其实,我们应该看到,本立法解释所要解决的不是这三类人的“血统”、“身份”问题,而是要解决当这些人在行使国家机关职权过程中,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时,如何适用刑法追究刑事责任问题豎。但是上述司法解释仍然比较

6、模糊,对于到底如何界定其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理论界和实践中存在多种观点,比如“单位说”、“公务说”等。  笔者认为,从立法精神、滥用职权罪侵犯的客体及《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这一司法解释出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的确定,要从其本质特征出发,首先,他所在单位或者组织是否享有国家管理职权,其次,他是否通过一定的形式(如选举、任命、委派、聘用等形式)成为该单位或组织的工作人员并代表国家在行使国家管理职权。举例来说,在办案实践中,对于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人民政协各级机关,从狭义上来说并不属于国家机关,但是其具有主持领导或参与领导国事的权力,

7、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其人员被列入公务员一类,所以上述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当然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畴。  四、如何区分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  (一)两罪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同  两罪的同类客体都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但是,滥用职权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正当性,玩忽职守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勤政性。  (二)主观方面的区别  滥用职权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而玩忽职守罪在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故意

8、不够成本罪,也就是说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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