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所得资金回台——投资型保单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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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外所得??资金回台投资型保单课税保单内容**要保人缴保费、解约、贷款、赎回被保人保险标的生存受益人被保人生存时取得0>给付死亡受益人被保人死亡时取得给付保险课遗产税观念短期死亡前大量缴保费要保人及被保人不同,要保人先於被保人死亡趸缴重病已缴保费大於保险给付违反告知义务财产规划意向为节税举债转入保险***那些地区是国外所得?大陆地区香港澳门其他国家中华民国**1香港澳门3大陆地区2其他国家4台湾地区综合所得税3+4基本税额1+2国内保单(不含投资型)vs国外保单不属於其他国家港澳地区基本税额海外所得

2、台湾中国不属於基本税额保险给付不计入死亡给付计入遗产遗产税国内办理至国外办理理赔手续多少除外条件国内现金缴或汇款缴汇款国外缴费缴费程序高低保费财政部核准上市未依法在台上市合法性国内保单国外保单比较项目国内外保单课税规定保险所得税国内保单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十二条中段规定,本条例施行后所订立受益人与要保人非属同一人之人寿保险及年金保险,受益人受领之保险给付计入个人基本所得额。但死亡给付每一申报户全年合计数在新台币三千万元以下部分,免予计入。国内外保单课税规定保险所得税国外保单同条例第十二条前段规定,未计入综合所

3、得总额之非中华民国来源所得、依香港澳门关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免纳所得税之所得计入基本所得额。但一申报户全年之本款所得合计数未达新台币一百万元者,免予计入。本项规定,自中华民国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国内外保单课税规定保险所得税国外保单由於国外保单属国外投资的一部份,且我国综合所得税课徵采用所得收付实现制,国外保单的保险给付将在九十九年起以给付日认定课徵综合所得税。国内外保单课税规定保险遗产税国内保单我国遗产及赠与税法第十六条第九款规定,约定於被继承人死亡时,给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寿保险金额、军、公教人员

4、、劳工或农民保险之保险金额及互助金不计入遗产总额。这项规定在最低税负实施后并不会改变。国内外保单课税规定保险遗产税国外保单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6条第9款系配合保险法第112条而为规定,故有指定受益人之人寿保险契约,其死亡给付得适用前开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6条第9款规定者,以该人寿保险契约得适用保险法第112条规定者为限。被继承人生前投保未经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之外国保险公司之人寿保险,依该委员会95年6月1日金管保三字第09502031820号函,并无我国保险法第112条规定之适用,从而亦无遗产及赠与税

5、法第16条第9款规定之适用(财政部95.6.28台财税字第09504540210号)。依据上述规定,由於国外保单采用汇款缴费,透过银行系统汇款留在央行的汇款条,将成为查获个人过外保单给付课徵所得税及遗产税的证据。国外保单的课税规定汇总表**项目本国保单港澳地区大陆地区其他国家综合所得税免免应免基本所得死亡给付海外所得不是海外所得遗产税不计入应应应99年以后投资型保单课税规定国内投资型保单:回归综合所得税课税,以所产生收益归属所得种类。国外投资型保单:属海外所得列入基本所得额计算。**投资保险+签约日在99.

6、1.1以后的投资型保单签约日在99.1.1以后的投资型保单保险给付课税规定保险给付部分:适格保单(死亡给付占保单帐户价值达一定比率)不课遗产税;不适格保单在保险死亡给付,将课徵10%遗产税。(尚未发布解释令)赠与税部分:赠与税部分,要保人与投资型保单投资帐户受益人不属於同一人时,依相关税法将课徵赠与税。换句话说,「年金险」要保人与受益人不同人时,保险给付超过新220万元以上,将被课徵赠与税。**投资型保单课所得税不溯既往免遗产税条件提高?99.1.1.开始课税**投资型保单课所得税不溯既往99.1.1开始课

7、税开始扣缴通报免遗产税条件提高?财政部98.11.6台财税字第09800542850号核释个人投资型保险所得课税规定如下:一、99年1月1日起要保人与保险人所订立之投资型保险契约,契约连结之投资标的或专设帐簿资产之运用标的发生之收益,保险人应於收益发生年度,按所得类别依所得税法规定,减除成本及必要费用后分别计算要保人之各类所得额,由要保人并入当年度所得额,依所得税法及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规定课税。所称收益发生年度,指投资型保险契约所连结投资标的或专设帐簿资产运用标的获配收益之年度,或保险人处分或赎回所连结投资或

8、运用标的之年度。财政部98.11.6台财税字第09800542850号二、因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自投资型保险契约投资资产之价值所为之各项给付,非属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7款规定之保险给付,免计入受益人之所得课税,亦无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12条第1项第2款规定之适用。三、因要保人解约或部分提领,保险人自投资型保险契约投资资产之价值所为之各项给付,免计入要保人之所得课税。**保险+获配收益应/免税/分离课税保险人处份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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