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官学院分院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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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法官学院分院建设标准建标146—20102011北京国家法官学院分院建设标准建标146—2010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11年2月1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11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法官学院分院建设标准建标146—2010☆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主编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电话:639064

2、33、63906381)新华书店北京发行所发行2011年2月第1版2011年2月第1次印刷印数1-4000册☆统一书号:1580177·564定价:12.00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国家法官学院分院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10〕221号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住房和城乡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

3、划〉的通知》(建标函〔2009〕320号)要求,由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编制的《国家法官学院分院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通过,现批准发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在国家法官学院分院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前言为贯彻落实

4、《中共中央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8]19号)精神,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9]32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抓紧开展政法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编制和修订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09]1015号)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国家法官学院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国家法官学院分院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持续一年

5、,编制组开展了细致的编制起草、调研论证、征求意见、修改上报等系列工作。编制组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保障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工作的精神,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多次开展专题调研活动和召开座谈会,收集了全国各省法官培训机构建设相关资料,参考了国内同类培训院校的建设资料,吸取了经验和教训;在全面调查摸底、广泛听取意见和深入分析论证的基础上,不断修订、完善标准方案,最后由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召开了审查会议,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发布。本建设标准共分七章,

6、包括总则,建设等级与项目构成,布局、选址与校园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建筑面积指标,主要建筑标准,管理和运行。在执行本建设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法官学院(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天成桥甲一号,邮政编码:101100),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主要起草人:彭永和杨阳罗军怀吕安马胜军张士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二〇一〇年十月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建设等级与项目构成(2)第三章布局、选址与校园

7、规划(4)第四章建设用地指标(4)第五章建筑面积指标(6)第六章主要建筑标准(10)第七章管理和运行(12)附录名词解释(13)本建设标准用词说明(16)附件国家法官学院分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人民法院教育培训工作,建设统一高效的法院教育培训体系,不断提高人民法院全体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觉悟与审判专业水平,满足教学活动和师生生活的基本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法官培

8、训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国家法官学院分院建设项目决策及合理确定分院建设水平的国家统一建设控制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分院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尺度。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国家法官学院分院的新建、改建与扩建工程。国家法官学院专门分院按照培训的专业要求和培训任务,参照本建设标准建设。第四条国家法官学院分院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可用设施,做到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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