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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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荆楚理工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学风建设,提高学生综合素养,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荆楚理工学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基本原则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坚持学业为主,全面发展的原则;坚持学生满意,社会满意的原则;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第三条 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第四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结果将为奖

2、学金评定,优秀学生评选和就业推荐等提供直接依据。第二章机构第五条各班成立9人左右的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小组。组长由班主任担任,成员经民主推荐由学生代表组成,小组成员会名单确定后,报学院分管领导批准。职责是计算、审核本班学生测评成绩,公布记录情况,公布测评结果,答复学生咨询。第六条各学院成立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委员会。测评委员会由党总支书记指导,分管学生工作领导负责,成员由学工办主任、辅导员、班主任代表组成。职责是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补充办法,审查加分依据,院级公示,受理学生的申诉。第七条学工部(处)、监察处成立学生素质综合测评专项工作督查组。职责是指导、督查此项工作开展。7第三章项目和计分第

3、八条测评项目测评项目设为品德素质、智力素质、身体素质和能力素质等四大项。第九条测评计分1.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总分为100分。2.德、智、体、能四大项各采取100分制,其中分设基本分、加分项和减分项,即各项测评积分=基本分+加分-减分。3.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得分计算公式如下:综合测评总积分=品德素质积分×15%+智力素质积分×55%+身体素质积分×10%+能力素质积分×20%。4.每学年开学后3周内,对上学年进行综合测评。毕业时的综合测评成绩为各学年的算术平均值,各学院以班级为单位对学生的综合测评成绩排定名次,毕业时装入学生本人档案。第四章指标第十条品德素质积分1、品德素质测评的主要范围:

4、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学习目的、集体意识、劳动观念、遵纪守法和遵守校纪校规、社会公德的情况等。2、学生品德素质测评,采取“基本分加减法”,基本分为50分,总分不得超过100分。符合或基本符合以下三项基本要求,可以获得基本分,如有不符合如下要求,由班级辅导员在基本分上酌情减分。(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关心时事政治,维护祖国尊严,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党团组织活动,不参加非法游行集会,在政治突发事件中立场坚定(20分)。(2)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刻苦,勇于实践,遵守校纪校规(15分)。(3)为人诚实守信,关心集体,甘于奉献,努力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第二课堂活动(15分)

5、。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酌情加分:(1)参加党校学习合格者加2分,取得优秀学员称号者追加2分。(2)参加各种形式的无偿献血活动,每次加2分。7(3)获得“文明寝室”、“先进班集体”、“红旗团支部”校级表彰的每人加3分,获得院级表彰的每人加2分。(4)积极参加学校、院或班级组织的公益活动,认真完成任务者每次加1分,每人不超过10分。(5)爱护公物、拾金不昧、勤俭节约,受院级表扬者加2分,受校级通报表扬者加3分。(6)护理患病住院师生者,每次加1分,每人不超过3分。(7)见义勇为,抢救国家财产和他人生命财产,受到组织表扬每次加5-15分。(8)受各级党委、行政表彰者,国家级表彰者加30分,

6、省级表彰者加20分,市级表彰者加15分,校级表彰者加10分,院级表彰者加5分。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酌情减分:(1)无故不参加学校、院系和班级组织的集体活动者(例如班会等),每次减2分。(2)旷课一节减2分,迟到、早退一次各减1分。(3)无公共安全意识,有在寝室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等危害公共安全行为被通报批评一次减5分。(4)不讲究寝室卫生,在学校、院组织的卫生检查中为不合格寝室,其成员每次分别减3分和2分,拒查的寝室其成员每次减5分。(5)违犯校纪校规,受到通报批评的,每人次减10分。(6)违犯校纪校规,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纪律处分者,分别减10分、13分、16分、19分。

7、(7)在测评和评优工作中有舞弊行为或干扰行为者,视情节扣减基本分。5、在以上列举项目之外确需加减分,可参照上述标准酌情加减分。在同一条款内,不同级别应按最高等级加分,不重复加分。同一事由产生的加减分,在同一条款内应按最高等级加减分,不重复进行。第十一条智力素质积分1、智力素质主要测评年度课程成绩,计算公式:A=(X1m1+X2m2+…+Xnmn)/(m1+m2+…+mn)其中A为智力素质积分,Xn为第n门课的成绩,mn为第n门课周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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