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司考刑诉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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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基本原则1、公: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检:检察、批捕、自侦、提起公诉。国安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时,有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的权利。2、公民:用本民族语方诉讼,对于不通晓当地语言的,公检法应提供翻译(针对诉讼参与人);地区:应用当地语方审讯,用当地文字发布判决、公告、其他文件。3、不公开审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稳私的,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申请不公开。开庭审理时14-16周,一律不公开;开庭审理时16-18周,一般不公开。4、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民原告人、附

2、民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法代、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不论是辩方证人还是控方证人,都不承担控诉职能。6、刑诉15条的情形处理方式:立案阶段:自诉案件,不受理;公诉案件,不立案。侦查阶段:撤销案件。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审理阶段:裁定终止审理or判决宣告无罪。二、管辖1、公:涉税案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第二类自诉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案件;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检:贪污贿赂罪;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

3、禁、非法搜查、破坏选举、刑讯逼供、暴力取证、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报复陷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检已立案的依法由公管辖的涉税案件,可由检继续办理完毕。涉税案件由公管辖,但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由检管辖。2、法院在审理自诉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还犯有必须由检公诉的罪行,应将新发现的罪行另移送有管辖权的公or检处理。公转自: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直接起诉的,法应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的可由公受理的or可能判处3年有期以上的,应移送公侦查。3、指定管辖的,应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法和其

4、他有关法。原受理的法收到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对于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检,并将全部案卷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自诉案件,应当将全部案卷移送被指定的法,并书面通知当事人。4、发现漏罪的管辖法院:原审法—服刑地或新发现罪的犯罪地更为适宜,也可管。新罪:服刑地法;脱逃后又犯罪,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犯罪地管,押回后发现—服刑地管。不属军事法院管辖:a.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b.军人在办理退伍手续后犯罪的;c.现役军人在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d.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军

5、人违反职责罪除外)。两个以上同级法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法管辖;尚未开庭审判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法审判。三、回避1、能够申请回避的主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行回避时:可书面可口头。2、回避的法律后果:a.法、检:暂停执行职务,等候审查决定;侦查人员:继续执行职务;b.回避的复议:驳回回避的申请:当事人、法代,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程序继续进行;被决定回避的人有异议:可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被驳回申请的当事人、法代:当庭申请复议一次;当庭被驳回的,不得申请复议。四、辩护与代理1、公

6、诉案件: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可以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随时委托辩护人。委托辩护人: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被告人及其亲友可委托。委托诉讼代理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法代、近亲属;附民,当事人、法代,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自诉人、法代、附民当事人及法代,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与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同一人的,法院应当要求检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出庭,有权确定的主体是检察院。不得被委托辩护人的: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无限人;公检法

7、国安监狱的现职人员;本院的陪审员;外国人。检无权为嫌疑人指定律师,只有法在审判阶段才可以指定辩护律师。检权有告知其委托辩护人的义务(3日内告知)。2、应当指定辩护人的:盲、聋、哑、限人;开庭时不满18周;可能被判死刑的人。可以指定辩护人的: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共同犯罪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具有外国国籍的;案件有重大影响的;法认为起诉书和移送的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的。3、刑诉与律师法中的矛盾:a

8、.会见权:《刑诉》中: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了解罪名、会见、向嫌疑人了解案件;涉及国秘的,聘请律师需批准;会见时,侦查机关可派员在场;涉及国秘的,会见需批准。《律师法》中:凭三证可会见,不被监听。b.阅卷权:《刑诉》中:自审查起诉之日起,可查抄复制诉讼文书、技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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