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容隐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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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容隐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价值陈增玲摘要:我国容隐制度从春秋战国时期萌芽,到清朝末年落幕,在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是维系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的思想基础。在新中国成立后却将容隐制度作为封建糟粕剔除,至今游离于我国法律之外。借鉴国外的立法,在立法中确立和健全容隐制度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和历史合理性,并且对于构建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促进和谐社会的形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关键词:容隐制度;和谐社会;价值;构建ConcerningLetHiddenSystemValuesinConstructingHarmoniousSocietyChenZenglingAbstract:Ourcountryl

2、ethiddensystemfromthespringandautumnandwarringstatesperiodbudandtotheendoftheqingdynastyended,in2000yearsofthefeudalsociety,ismaintainingthefamilyharmony,socialstabilityoftheideologicalbasis.AfterthenewChinawasfoundedbutwilllethiddensystemasfeudaldrosseliminate,yetdriftingonourcountrylawbeyond.Us

3、eforreferenceforeignlegislation,inthelegislationinestablishingandperfectinglethiddensystemhastherealityandthenecessityofhistoricalrationality,andforconstructingandperfectingsocialistlegalsystem,andpromotetheformationofharmonioussociety,haveimportantpracticalsignificance.Keywords:Lethiddensystem;H

4、armonioussociety;Value;Construction8论容隐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价值陈增玲面对亲属犯罪是该“容隐”还是该“大义灭亲”?这自古就是一个难题。古人选择了维系家庭和谐的“容隐”制度,如今我国选择了极端维护社会公权力的“灭亲”制度。这是私情与公法,道德与法律的较量。这两种分量无论侧重于哪一方面,都会引起社会的不和谐。因此找到一个情与法的平衡点,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本文从历史与现实状况出发,对容隐制度的沿革与变迁作以阐述。从容隐制度的目的和无视社会正义方面对其缺陷与不合理进行指示,另外对容隐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性与合理性进行论证,并且对如何恰当利用容隐制

5、度帮助构建和谐社会提出几点建议。一、容隐制度的发展概况(一)中国容隐制度的萌芽、形成、兴盛及衰落历程容隐制度,是我国古代维持封建统治的一项重要立法,主要指一定范围亲属之间对犯罪可以相互隐瞒,不应告发或作证,若对法律规定应当隐匿的亲属犯罪进行告发,则告发者将被处以一定刑法的制度。[1]这一思想萌芽于春秋战国时期,在《论语·子路》篇第十章: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伍党之直者异于是:‘吾党之直者异于此: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2]孔子主张是从家族伦理的角度出发的,把父亲为子隐看做“仁”的表现,子为父隐看作是“孝”的表现。这是体现容隐思想的

6、第一个文本。《孟子·尽心上》还讲述了这样一个故事:桃应间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何之?”孟子主张说:“舜视弃天下犹弃鄙屣也,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訢然,乐而忘天下。”[3]孟子从自然亲情方面考虑,立足于仁爱思想,认为应“窃负而逃”,享受父子间的天伦之乐,这是体现容隐思想的第二个文本。二者都体现了顺应自然亲情的儒家“仁爱”思想,也是容隐思想萌芽且形成时期。将容隐思想法律化是从秦朝开始的。秦墓竹简记载:“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而行告,告者罪。”这一时期的容隐制度只规定了晚辈为长辈单方面的容隐义务,在规定上也不够完善。在容隐制度发展史上,标志着容隐制度的基本形成

7、,且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是汉宣帝发布的一道“亲亲得相首匿”的诏书:“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4]显然,这条诏令允许在一定的亲属间可以首谋、藏匿犯罪而不受惩罚或减轻处罚,从而较为全面的开创了中国法律制度中的亲属容隐传统。唐代是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鼎盛时期,容隐制度在此时也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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