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廉政规定(试行)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廉政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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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廉政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行为,保证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作廉洁高效进行,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是国家水土保持行政管理职能的延伸,是国家实施水土保持管理的重要环节。参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规定的要求,坚持廉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第三条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会议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进行,参加会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如下规定:(一)严禁铺张浪费,会议应优先

2、安排在政府采购的定点宾馆,提倡用工作餐,会议期间不得饮酒;(二)严格按照会议通知参会,不得携带家属、亲朋等与会议无关的人员参会,不得超员,切实控制会议规模;(三)除参会的技术评审专家外,技术评审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的代表不得接受咨询费、评审费、专家费等费用;(四)不得在会议上报销与本次会议无关的费用;(五)严禁以会议名义安排旅游、娱乐等公款消费活动。第四条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作中,技术评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如下规定:(一)公开、规范办事程序,建立技术评审情况公告制度,对受理方案报告书的时间、

3、评审时间、评审结果等进行公示。受理方案报告书时应填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技术评审流程表,并按《关于规范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05]121号)要求的时限,及时办理,不得无故拖延;(二)召开技术评审会议时应向与会的项目建设、方案编制等单位的代表发放技术评审工作廉政情况意见反馈表。技术评审工作廉政情况意见反馈表由与会代表自愿填写;(三)参与评审的技术评审专家从部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每个专家一年内参加评审会议的次数不超过12次;(四)不对送审报告书进行会议初审,严禁工作人员(含借调和聘用人员)借技术咨询的名

4、义收取咨询费、审核费等费用;(五)不得索取或收受项目建设单位、方案编制单位或相关人员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等,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娱乐消费活动等;(六)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向项目建设单位指定或推荐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监测、监理、施工、技术评估单位,或参与有偿中介活动;(七)不得以个人名义参加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编制、咨询工作,或为得出主观期望的结论,作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八)不得擅自对项目建设单位、方案编制单位作出与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有关的承诺,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有利益关系者通过技术评审提供便利;(九)不得进行其他妨碍技术评

5、审工作廉洁、独立、客观、公正的活动。第五条 参加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会议的专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发现与项目建设单位、个人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关系的,应当主动申明并回避;(二)应当以科学态度和方法,严格依照技术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意见;(三)禁止索取或收受项目建设单位、方案编制单位或个人馈赠的财物或给予的其他不当利益,不得让项目建设单位、方案编制单位或个人报销应由评审专家个人负担的费用;(四)禁止向项目建设单位、方案编制单位或个人提出与技术评审工作无关的要求或暗示,不得接

6、受邀请参加旅游、社会营业性娱乐场所的活动以及任何赌博性质的活动;(五)不得以个人名义对参与审查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提供咨询,不得擅自对项目建设单位、方案编制单位或个人作出与技术评审工作有关的承诺;(六)不得泄露项目建设单位、方案编制单位或个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七)不得进行其他妨碍技术评审工作廉洁、独立、客观、公正的活动。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方案编制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向组织技术评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和其它参会代表馈赠财物或给予其他不当利益;(二)不得进行其他妨碍技术评审工作廉洁、独立、客观、公正开展的活动。

7、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方案技术评审工作中存在违背上述廉政要求的,可以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举报和投诉。第八条 技术评审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停止委托其承担技术评审工作。技术评审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非法收受财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没收、追缴或责令退还所收受财物;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条 方案编制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由方案资质管理单位取消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第十

8、条 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违反本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技术评审单位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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