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专题5 贪污贿赂罪new

刑法分论专题5 贪污贿赂罪new

ID:12346562

大小:44.5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07-16

刑法分论专题5 贪污贿赂罪new_第1页
刑法分论专题5 贪污贿赂罪new_第2页
刑法分论专题5 贪污贿赂罪new_第3页
刑法分论专题5 贪污贿赂罪new_第4页
刑法分论专题5 贪污贿赂罪new_第5页
资源描述:

《刑法分论专题5 贪污贿赂罪new》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刑法分论专题5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第一节贪污贿赂罪1997年刑法为了突出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惩罚,以适应新时代反腐败的需要,将其规定为独立一类的犯罪。现行刑法有关贪污贿赂犯罪的规定,基本上来源于《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同时,还增设了个别罪名。例如,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2003年12月10日,我国政府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上签字。2005年10月27日,我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批准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此后,为了贯彻该公约和严密贿赂犯罪的法网,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在刑

2、法第164条中又增设了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一、贪污贿赂罪的概念、犯罪构成及其类型(一)概念一般而言,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不履行法定义务,侵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不可收买性的行为。(二)犯罪构成1、犯罪客体(法益):这类犯罪侵犯的主要法益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其中,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还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2、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实施各种各样的腐败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前者主要有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后者主要有隐瞒境外存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3、犯

3、罪主体:大多数是国家工作人员(自然人,特殊主体),有些犯罪的主体是单位,如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其中,贪污罪还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包括为自己或者第三人)。(三)贪污贿赂罪的类型贪污贿赂罪可以分为两大类型:即广义的贪污犯罪与贿赂犯罪,共13个罪名。前者包括狭义的贪污罪(仅指刑法第382条)、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隐瞒境外存款罪,共6个罪名。后者包括各种受贿犯罪(如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包括、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与介绍贿赂罪,共7个罪名。二、贪污贿赂罪的认定(一)贪污罪  

4、1、主体:1.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3条,具体包括以下5类: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体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在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家机关以及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4)根据《刑法》第382条第2款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也属于贪污罪的主体。  (5)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本项中有一个重要的立法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5、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根据该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2、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产所谓公共财产是指《刑法》第91条规定的下列财产: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注意: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3、贪污罪的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1)必须利用职务之便。本罪是职务犯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6、是本罪最重要的特征。如果不是利用职务上管理、经营的便利条件,而是仅利用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凭工作人员身份或同事的疏忽便于接近作案目标等与职务无关的便利条件,不属于利用职务之便。  (2)行为方式表现为侵吞、窃取、骗取。这些手段的目的都是要永久侵吞公款。  (3)特殊情况下存在不作为方式。贪污罪的行为方式一般是作为,但不排除特殊情况下的不作为。《刑法》第39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这就是一种不作为的贪污。  4、贪污罪的共犯  《刑法》第382条第3款规定,行为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

7、的,以共犯论处”,可见,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贪污罪的共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的几个问题的解释》指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5、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有许多共同之处,特别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